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再就業,新的工作單位應承擔什么樣的義務?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趙榮烈律師對于雙重勞動關系給出如下解答,有此類勞動關系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考,有法律方面的問題可致電趙律師詳詢。
關于雙重勞動關系中新用人單位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問題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到新用人單位工作構成雙重勞動關系情況下,新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一)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新用人單位非因自身原因無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除外);(二)發生工傷事故時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三)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用人單位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后,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除外);(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五)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等應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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