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親生父母因著各種原因將孩子送養后,送養的子女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情景案例】
方某與劉某于1992年6月結婚,兩人共同生活多年。2000年6月,妻子劉某因病去世,當時大兒子阿立5歲,小兒子阿壯2歲。方某經營的一家化工公司破產后,生活陷入困難,無力獨自撫養兩個孩子。于是,方某將阿壯交給同事陳某撫養,并辦理了收養證。
兩年之后,方某又開了一家酒店,找了幾家常年合作的旅行社,生意很快好了起來。2014 年10月,方某在接送客人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遇難。方某獲得死亡賠償金80萬元,還留下了酒店經營權、兩臺車、股票等遺產。對于如何繼承方某遺產,方某的兩個兒子產生爭議。阿立認為,阿壯已送養他人,早已與父親脫離父子關系,因此沒有繼承權。
請問:阿立的說法正確嗎?
【楊律分析】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就是說,被收養人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便取得與收養人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同時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地說,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養子女缺乏勞動能力或沒有生活來源,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本案中,陳某與阿壯在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手續,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系,同時方某與阿壯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除,且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當分割遺產的情形。
所以,阿壯無權繼承生父方某的遺產,阿立的說法是正確的。
【楊律提示與建議】
收養關系一旦成立,原則上來說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也有以下例外情況,養子女能夠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1)生父母立有遺囑,將本人個人財產的部分或全部贈給已被他人收養的子女,那么養子女能夠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2)養子女在奉養養父母的同時,也對生父母有較多奉養,養子女也能夠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3)養子女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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