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問題。很多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下面趙榮烈律師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出解答,以期能幫到有需要的讀者朋友,若對此仍有疑問,歡迎致電溝通咨詢。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一般應予以支持。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釋明變更請求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勞動者仍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駁回勞動者的請求。
上述“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二)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到期終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四)勞動者原崗位對用人單位的正常業務開展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且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五)勞動者已入職新用人單位的;(六)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向勞動者提供合理工作崗位,但勞動者拒絕的;(七)其他明顯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
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單位僅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宜認定為“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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