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有人發朋友圈,內容是一份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原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姚輝因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追繳違法所得。
姚輝受賄的對象其中之一是廣東的林某熾律師,林律師作為某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杜某受賄案的辯護人,為杜某爭取從輕處罰到姚輝的辦公室與姚輝見面,但姚輝告知林律師,幾乎沒有從輕處罰的空間。林某熾律師便表示,希望作為該案主審法官和審判長的姚輝,能夠讓他在法庭上充分發表辯護意見,“不要打斷我的發言。”姚輝稱,會幫忙。
庭審時,姚輝按照林某熾律師的要求,給了他充分的時間發表辯護意見,沒有打斷他的發言,“庭審進行得很順利。”
在該案判決后不久,林某熾律師約姚輝吃飯時送給姚輝20萬元感謝費。林律師說,之所以送給姚輝20萬元,“一是他在庭審時關照了我,二是和他搞好關系,方便以后案件上能夠給我提供關照。”
那么說,現在姚輝已經因受賄罪被判刑,那么說,林某熾構成行賄罪嗎?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知道,構成行賄罪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那么說,林律師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嗎?
一、律師請求法官在庭審時不要打斷律師的發言是謀取不正當利益嗎?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對律師的發問、辯論進行引導,除發言過于重復、相關問題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外,法官不得隨意打斷或者制止律師按程序進行的發言。
也就是說,法官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不得隨意打斷律師發言是法官的義務,也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最基本的體現。因此,林律師請求法官在庭審時不要打斷律師的發言不是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律師為了和法官搞好關系,方便以后案件上提供關照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嗎?
前面提到,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那么說,林律師所謂的“關照”是否是要求姚法官提供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關照”呢?
根據目前的證據還無法確定,但是,能夠給予姚法官這么多錢,我想林律師所謂的“關照”大概率不是普通的“關照”!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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