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見,新的司法解釋相較于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部分的規定并無變動,對彩禮返還的責任承擔主體、彩禮返還財產范圍和彩禮返還比例分配等焦點、難點問題所導致的同案不同判問題并未統一裁判尺度。
【案情一】
劉先生與張女士于2021年春季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但未進行登記。由于二人婚后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當年冬季,張某一氣之下離開男方家。期間,雙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婚前,經媒人之手給付女方彩禮16.8萬元。因,對彩禮返還數額不能協商一致,遂劉某父子將張家父女起訴到法院。
后,經辦案法官多方調解,最終女方返還男方彩禮10萬元,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離婚”原本是婚姻當事人男女二人之事,本案男方父子起訴女方母女,法院為何受理?201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385號建議的答復,“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是如此,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的。”
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可知,答復不屬于四種司法解釋的形式之一,而是最高院就具體個案請示而進行的一個回復。但,上述答復卻時常被當事人作為法律依據提出來,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張。而各地法院基于對最高院答復的不同理解,面對這種狀況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應對。一是不認可答復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二是將答復作為司法解釋直接引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直接引用不具備司法解釋性質的最高院答復作為裁判依據,反映出的問題值得深思。在此建議,盡早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予以約束,結束這種亂象。
【案情二】
2022年6月26日,楊某訴稱,他家是扶貧家庭,于2021年1月7日與王女士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間通過媒人給付王女士彩禮錢7萬元,還給王的父親打了一張向其“借款”2.6萬的借條,算作剩余的彩禮。
但,由于婚后二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共同生活不足三個月,女方就回娘家居住。為此,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請求返還彩禮和撤銷“借條”。
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楊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而自己屬于扶貧家庭,有扶貧證明,故應當返還部分彩禮和撤銷“借條”。
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與徐某某彩禮返還一案。裁判觀點:“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只有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才認定為“生活困難”。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上述案例,即便是扶貧戶,也不屬于“生活困難”這一標準,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彩禮大多不支持返還。
可見,類似這種結婚時間較短,彩禮數額較大,如何返還的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無疑仍為一道法律難題。
【案情三】
2022年8月6日,唐某訴稱,2021年6月2日,唐某與高某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開始共同生活。期間原告唐某給付被告高某彩禮款12.8萬元,購買三金1.7萬元。2022年4月25日,二人結束同居關系,唐某隨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高某返還彩禮。
2022年9月9日,經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后,法院認定因三金數額較大,屬于彩禮性質,應予返還,并按70%比例判令高某返還唐某彩禮款10萬多元。
對此,高某很是不解,認為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男方為了取悅女方,自愿無償贈與女方三金首飾,當是一種無條件的贈與,不應屬于彩禮范圍。同時,自己與原告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進行生產和生活近一年的時間,卻要返還70%比例的彩禮,比例過高。問法律有沒有具體的返還比例規定,并問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就可以不退還彩禮?三金、見面禮達到多少金額以上屬于贈與還是彩禮?
顯然,由于目前尚無對彩禮財產范圍的明確法律規定,形成了所謂“規則漏洞”,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即使面對“規整漏洞”,法官也必須尋找一個合乎法律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的方式填補該類型的漏洞。但,由于沒有較具體的標準,實踐中常導致法官在判案時,因對案情的認識不一樣,自由裁量權過大,同案不同判時有發生,讓當事人誤以為誰有關系法官就會向著誰,對司法公正容易產生誤解。
彩禮比例及標準應統一
“家是最小的國,國是千萬家”。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家庭的和諧是整個社會平安的基石。現,隨著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對法律裁決的自由裁量越來越關注,為更加透明地平衡當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促進司法公正,應對彩禮的返還作出較明確的規定。
故而,筆者建議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盡早出臺《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舉證責任的分配、彩禮返還的形式等,明確三金、見面禮達到多少金額以上屬于贈與還是彩禮?如何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對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如何確定生活困難標準?同時,針對眼下越來越高的彩禮,有沒有必要設置一個必要的上限數額,對超過部分可視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凡此等等。
(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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