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導語:單用途的預付卡充值卡,在法律上的定義,屬于一種可以兌換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而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在外匯的定義上將支付憑證和支付工具包含,境外充值卡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屬于的外匯,倒賣境外充值卡涉嫌外匯類非法經營罪。
案例:張三使用人民幣收購了一批境外商店的充值卡,比如蘋果店鋪充值卡,然后以人民幣價格出售,后張三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
問題一:張三為什么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單用途預付卡,是指由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比如某些超市的購物卡,或者一些海外電商/消費品平臺的充值卡,比如蘋果電子產品商店,亞馬遜平臺,游戲平臺steam等平臺的充值卡。
根據最高檢2017年《關于互聯網金融犯罪的相關會議紀要》,無合法許可和資質發行多用途預付卡,會涉嫌非法經營罪,實際案例中,一般定性為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而單用途預付卡,則不受此限制,根據《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是否有發行資質是行政違法違規的問題。根據筆者的檢索,目前暫無將發行或交易單用途預付卡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刑事判決,大多定罪判決是以單用途預付卡之名行虛開發票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事。
但是近期此種充值類的新型非法經營罪案件頻發,從目前公開信息可以看出,該類收卡-售卡業務被指控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原因。
近期媒體報道的相關充值卡業務涉嫌犯罪的案件,多是進行蘋果充值卡/steam游戲充值卡的相關交易。可以判斷,境外充值卡涉嫌犯罪的案件并不是該充值卡是屬于多用途卡還是單用途卡的問題,即并非因為發行預付卡而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是交易相關充值卡,被認定為非法經營。
問題二:會涉嫌那一類非法經營罪?
根據目前的實踐觀點,在境內倒賣倒賣國外的單用用途預付卡,涉嫌的非法經營罪類型,為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
這種觀點的基礎,在于辦案機關將該種充值卡認定為一種外幣的支付憑證,屬于外匯的一種。
比如境外游戲平臺steam的充值卡,或者科技消費品企業蘋果公司發行的充值卡,從性質上看,都屬于一種單用途預付卡,但是該類卡由于是用于境外的商業平臺消費充值,因此卡內預存的金額一般都是以外匯比如美金進行計價。
而且該類卡雖然是單用途,但是消費者受眾廣,存在轉讓-變現的空間,因此不僅具有支付消費的功能,還在消費者群體中,形成了一個成熟廣闊的二手交易市場,因此也具有持卡交易變現的可能性。可以這么理解,本來該種境外充值卡是用于兌換商品或服務的,用于生產經營,國家也鼓勵此種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生產經營方式,鼓勵充值卡發揮其消費功能。但如果大規模將其與人民幣進行置換,并形成市場,那此種情形下,充值卡便喪失了支付消費的功能,變現功能成為主導,同時由于此種外國充值卡內金額是美金,如果將其認定為外匯,其與人民幣置換的過程就應當受到我國相關外匯規范的管控。
本案中,一旦該類預付憑證被認定為外匯,張三就屬于使用人民幣購買外匯,然后將外匯出售,即屬于一種倒買倒賣外匯,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經營罪行為。
問題三:境外商店的充值卡,屬于預付憑證,算不算外匯?
對于外匯的定義,有觀點認為,外匯只能是貨幣,基于人民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該種觀點認為外匯只能是境外某國或地區的中央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
實際上,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中,所謂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由以上條文中的第二點,外匯包括外幣支付憑證或支付工具。單用途預付卡的性質,在2019年《《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中,被定性為一種預付憑證,而境外使用的儲值卡,比如蘋果或者steam平臺的充值卡,其面值一般是可用于單用途消費的外匯金額,比如500美元一張,使用該卡,就可以直接在境外平臺消費購買商品,因此,該類卡就屬于一種可以用于國際清償的支付工具,符合《外匯管理條例》中外匯的定義,能夠被定性為外匯。
當然,該類案件目前還屬于新類型的外匯類案件,關于其定性,爭議也頗多。比如是否能夠直接把該類外匯預付憑證認定為一種支付工具?還是應當認定為虛擬商品?
問題四:收購境外充值卡后將其用于購買商品,是否還構成非法買賣外匯?
該類案件中,有專門的人群,并不從事這類充值卡的倒賣,而是收購該類充值卡,收購者獲得充值卡后,用于真實的采購,比如購買的蘋果充值卡用于在蘋果的商店購買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此時該類收購者的角色,就和外匯類刑事案件中的客戶類似,即非法從非官方渠道購買外匯(境外充值卡),然后將外匯用于真實的境外消費或者經營投入。
這類收購者并沒有將收購的充值卡出售,因此其行為不能算作倒買倒賣外匯,也無法倒賣外匯中獲利,其真實將該充值卡用于兌換商品或服務,發揮的是充值卡的消費功能。
在實踐中,上述角色類似于地下錢莊的換匯客戶,絕大多數都是以證人身份配合調查,如將該類人員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則會產生較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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