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導語:
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如果作為罰沒物品被處置, 即使 是辦案機關的提前處置 , 理應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 。
正文:
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比如傳銷類犯罪或者非法集資類犯罪,往往會出現一種情況,即公安機關可能會扣押一部分虛擬貨幣資產后,在宣判前就提前將虛擬幣變現,這種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虛擬貨幣如果被罰沒,應該遵循什么流程?
近期,山東省財政廳等17部門聯合發布了一個重要文件引發了諸多討論,該文件名為《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該文件從內容上,是2020年國務院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細化規定。
兩份文件實際上都 體現 出一個共同原則,即公開拍賣優先的原則。即“ 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按國家規定另行處置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拍賣。” 而山東省的規定里,則更加明確了拍賣的優先性,其在第十一條直接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按國家規定另行處置外,罰沒物品處置方式應當首先選擇公開拍賣。”
虛擬貨幣如果作為罰沒物品,是否可以公開拍賣?
對此問題,關鍵點在于虛擬貨幣,是否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目前關于虛擬貨幣屬性 以及 交易行為定性的文件,分別為2021年國務院十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2017年央行等七部門的發文《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及2013年央行《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首先, 這些發文和通知并不屬于法律,也不屬于行政法規,僅僅屬于部門的通知或者規章 。其次 ,在內容上,三個文件都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一種虛擬商品,交易炒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有關部門一直在提示交易投資行為,但是,并不認為該種商品屬于禁止交易的商品。
值得討論的是,2021年十部委的通知中提到,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禁止。同時該通知也提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違背公序良俗的,一律無效。該兩項是否就意味著虛擬貨幣屬于禁止買賣的物品?
從內容上看,并非如此,該兩項條文的規定,分別是 關于 禁止虛擬幣的相關業務活動 的規定 , 和 提示投資交易風險 的規定 ,并沒有對 虛擬貨幣交易本身 是否 被 禁止進行規定。所謂的禁止業務活動,是禁止以此為業的的經營行為 。 而提示交易風險,則從側面表明該類投資交易需要符合公序良俗,即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從司法罰沒物品的處置 的社會效果 來看,如果處置程序合法,是有利于社會秩序的, 也 是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因此,從2021年的條文中,反而可以看出其是支持虛擬幣的司法拍賣活動的。
是否 會采用其他方式處置 ?
罰沒物品的處置方式, 除了 公開拍賣,還有定向變賣,移交主管部門、贈送公益事業、銷毀、變賣、退還、產權變更、會商等。
如果虛擬幣作為罰沒物品處置,是否會采用其他方式?
不同的處置方式是針對不同的物品。比如定向變賣,是針對于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或按規定限制流通的罰沒物品,如煙草專賣品、成品油等,應交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收購,或變賣給按規定可接受該物品的單位。移交主管部門的處置方式,是針對文物,管制器具等等特殊物品。
而 虛擬貨幣這類物品,直接的定義可以參照央行2013年針對比特幣的定義,即不屬于貨幣,但屬于虛擬商品的品類 。由此 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如果作為罰沒物品被處置, 即使 是辦案機關的提前處置 , 理應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 。
當然,針對一些完全沒有市場價值的虛假幣,空氣幣,處置成本可能大于其實際價值,也可以采用銷毀或者 變賣 等措施。
但 也因此產生了一個 新的問題 —— 如何在合理標準下確定何謂有市場價值的虛擬幣,何謂空氣幣?筆者認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置成本評估來判定,處置成本評估低于實際價值的,可以認為具有拍賣價值,處置成本高于實際價值的,可以認定為空氣幣,直接銷毀。
處置的程序:
根據 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對于一些易損壞,腐敗或者市場價值波動較大的物品,比如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經權利人同意,可以先行處置。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查扣相關虛擬貨幣后,先行處置,已經成為了一個并不少見的現象,理由一般在案件中不會明確,但是可以推定為辦案機關認為該類物品屬于市場價值波動較大的物品,因此根據規定可以提前處置。
但是, 首先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相關的規定,虛擬貨幣作為罰沒物品的處置,應 當 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因此,即便是先行處置,提前處置,在判決生效前處置,也應該是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變現。而如果是提前處置的拍賣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就應該有完整的證據體現,拍賣的流程,機構,價格,具體的過程等等,都能夠可以查詢追溯,才能保證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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