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退役軍人張士彬420平米的科普育苗用房被街道辦事處以違建為由強拆,但卻于2020年11月26日才承認了當年對其的強拆沒有“違建認定書”和“強拆決定書”。
顯然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張士彬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寶坻法院(2023)行賠初6號裁定書卻以與上訴人在2021年以前的相關起訴系重復訴訟為由予以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8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而朝霞街道辦事處給張士彬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是在2022年11月26日,顯然不僅是在2021年以前相關裁判生效之后發生的新事實,而且也是承認其的強拆沒有法律依據的新證據,這與以前的裁判何來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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