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也是大民生
西安市臨潼區群星萊驪小區部分業主呼吁采光權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們對于居住環境的需求越來越高。采光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權益,近年來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采光權是指居民享有的合理利用自然光的權利,是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高樓林立、密集排列的建筑群使得居民的采光權受到嚴重影響。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權,政府部門和行業領域紛紛采取措施,力求在保障經濟發展的同時,兼顧民生福祉。
最近,西安市臨潼區群星萊驪小區業主徐燕紅向多家媒體反映,小區物業將1號樓南側綠地,在無任何建設,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建成了超市,直接影響到小區1號樓業主的通風,采光權。
群星萊驪小區開發建設者為陜西誠林置業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誠林)。該公司2007年05月28日在臨潼工商部門注冊成立。
群星萊驪小區1號樓銷售是在該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時間開始銷售的商品樓盤。
說起該小區業主維護自己居住房屋通風、采光權,還要追溯到2015年8月。
該小區1號樓業主徐燕紅、王鳳玲、王娟等小區13名業主向時任臨潼區區長的劉三民進行了反映;"群星萊驪小區開發商“陜西誠林”將1期1號樓南側不足6米地方開挖建設新樓,已多次向臨潼區規劃、土地反映,但違法項目未停止,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切身利益,請求快速查處"。
西安市規劃局,西安市臨潼區規劃局均向小區業主函復調查和督辦事宜。
臨潼區城鄉建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轄區街道辦相關主管科室向陜西誠林違建單位下發了停工通知單。但違法建設并未徹底停工,在業主的不斷反映投訴中違建終于封頂。
在業主對此反映、投訴無果的情況下,2015年,群星萊驪小區1號樓多名業主鄉向臨潼區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據臨潼區人民法院(2015)臨潼民初字第02067號判決書顯示,業主徐燕紅、王鳳玲、王娟等8名業主以原告身份,將陜西誠林置業有限公司依法向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拆除違法建筑,歸還業主一束陽光和一片綠地。
原告訴稱:“2008年其在購買案涉群星萊驪小區一期1號樓商品房時,被告向業主宣稱,1號樓南面是綠地并在被告售樓大廳擺放沙盤上明確標注1號樓南面是綠地,被告的售樓顧問向業主推薦、介紹1號樓南面是綠地。基于這樣的環境我們才選擇購買了1號樓商品房”。
然而,2014年9月,被告陜西誠林不顧廣大業主利益,在未征求業主意見,在沒有任何法定手續的情況下,破土動工,開挖大建。此情此景惹怒了居住在1號一層的廣大業主的強烈不滿和憤怒,他們第一時間向臨潼區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作了反映,得到的答復是:違建。
被告陜西誠林公司辯稱,原告房屋占用的土地與被告售樓部占用的土地并非同一宗土地。原告方占用的是國有性質,土地使用權屬“群星萊驪一期1、2號樓業主”而被告占用的土地屬于集體性質。被告因為租用而只有使用權,因此,當初雙方無權約定,原告訴訟沒有事實依據,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作為群星萊驪一高樓商品房業主。2008年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涉案房屋買賣簽訂前,被告通過宣傳彩頁、擺放沙盤,售樓顧問推薦介紹等宣傳1號樓南面是綠地。
2014年9月被告在未取得項目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開工建設鋼結構二層房屋作為售樓部,原告多次反映售樓部影響其采光通風,要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雖經調解因原被告意見差距較大致調解未成。
臨潼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在簽訂合同中關于涉案樓房1號樓南面是綠地雖未寫入合同,但基于被告對外宣傳廣告彩頁、沙盤宣傳的認可以認定,原、被告一致約定涉案房屋南側公共空間為綠地。
臨潼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第47條、第60條、第107條之規定沒判決陜西成立置業有限公司判決生效后對1號樓南面地塊按標準予以綠化。
業主訴請將占用1號樓南面綠地塊建設的售樓部拆除,法院駁回了該項訴請。
對此,筆者請教了知名法律工作者嵐風先生,他說,樓房樓間距的法律規定是:各樓棟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樓房高度乘以0.70,小于系數值的,影響室內采光、通風,同時住宅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于2.40米。樓間距不足的,可以按照侵犯采光權索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日前,筆者現場看到,當年被要求拆除的售樓部,如今一樓是超市,二樓已是商鋪鱗次櫛比,好不熱鬧的商業中心。
一號樓一層徐燕紅家的大廳陽臺向外張望,被矗立在眼前的高達建筑物遮擋,看不到光亮,大廳里光線昏暗,讓人有壓抑感。
住宅建筑是采光權問題最為突出的領域之一。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權,政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如《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對住宅建筑的布局、密度、高度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筆者以為,保障居民采光權不是小問題,而是大民生。他不僅能提高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有利于身心健康,使人民群眾有獲得感。
采光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權益,在我們生活領域的應用和影響日益凸顯,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幸福指數的重要部分,不應該被漠視。
加強監管、提高公眾意識,確保居民的采光權得到有效保障促進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臨潼區群星萊驪小區部分業主維權討要采光權,應該引起當地政府部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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