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于《財政研究》2012年第7期)
內容提要:本文從政府與市場關系視角,將世界上它國住房保障的實踐劃分為兩種極端情形,即美國的自由市場模式和歐洲的社會市場模式,并運用實證分析方法,從政府支出角度研究住房保障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及其運動規律,并論證了兩種不同的保障模式之間的同一性和差異性,提出了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的“倒U曲線”。然后根據研究揭示的住房保障經濟規律,使用相關數據估算了我國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準,并進一步通過政府支出基準與實際支出的比較,對我國現行住房保障模式進行了估判,進而探討了制度和政策的可持續性問題。
研究中我們形成了關于住房保障模式選擇與政策優化的六點認識:(1)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在一個國家通常會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呈現出一個倒U曲線,我國目前正位于倒U曲線的前半段,這意味著,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住房保障支出會繼續增長。(2)注重機會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會增進效率,而注重結果均平的模式有可能損害效率,政府在住房保障模式的選擇上,需要權衡機會公平與結果均平的關系。(3)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選擇注重機會公平的美國自由市場模式的市場經濟條件,主要體現為結果均平的歐洲社會市場模式,原則上更加適合我國的國情與社會經濟現狀。(4)近年我國住房保障模式正在發生轉變,實際上是從一度注重機會公平與資源配置效率為導向,轉向了更為注重結果均平為導向的“雙軌統籌”制度建設道路。(5)當前和今后我國面臨的最大挑戰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連續性。(6)有必要結合倒U曲線的演變軌跡,動態探索我國住房保障模式的優化問題,特別是注重把握在拐點前后把握好我國住房保障的政策組合。
關鍵詞:住房保障模式住房保障支出倒U曲線機會公平結果均平
*本文是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完善住房政策體系與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研究》(項目批準號:10ZD&033)的階段性成果之一。崔志明同學在本文成稿過程中做了大量的數據處理工作,特此致謝!
一、引言
住房保障是國家為中低收入階層和其他特殊社會群體提供住房,以滿足社會成員基本居住條件的特殊制度,是政府對住房領域實行必要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措施。住房保障已經成為當今各國公共政策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住房制度的幾次重大變革與調整,住房保障在近幾年中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焦點和理論界與實際工作部門討論和研究的熱點。從已有文獻來看,由于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的起點不同以及發展階段、成熟程度的不同,國際和國內文獻中對住房保障研究的重點也不同。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比較完善,已經建立起較為系統的住房保障制度,并輔之以比較完備的法律支撐體系以及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支撐體系,對住房保障的研究,早已從討論政府是否應當介入住房保障領域轉移到探討如何提高政府干預的效果和效率,從政策理念層面的研究轉移到對管理層面的關注,從住房保障的宏觀架構轉移到體系內部的運行機制。相比于發達國家,我國尚處于住房保障建設的初級階段,住房保障制度體系的構建還沒有完成,因此我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討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和責任,探索如何建立一個合理的、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金融、財稅等宏觀支撐體系。
住房保障的復雜性決定了各國實踐的多樣性,因此,有必要研究各國住房保障模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探究其規律。對于規律的發現,不僅有助于深入了解各國住房保障的實踐,而且還可以運用來對中國住房保障的效率和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均平的狀態,進行基本評價與判斷,同時為未來的改革與政策優化提供決策參考。我國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調控房價的積極作用,但政策體系尚不夠明確和貫通,需要進一步提升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科學性、有效性水平。我國今后的實踐該怎么走,需要努力從經濟規律層面尋找答案。
本文研究住房保障模式的選擇問題,重點討論在肯定政府于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之后的作用機制與財政支出取向問題。已有文獻中,有些從一個國家的層面介紹了外國住房保障模式的實踐以及近年來發生的變革,但缺乏不同模式間的比較,沒有對國際經驗背后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及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關系進行充分討論。有些文獻研究了中國住房保障的實踐,但大多側重于操作管理的問題,是為適應我國住房管理上的應急需要而提出的想法和思路,對我國住房保障實踐體現的政府管理理念尚有待作出更充分、準確的闡述,特別是需要形成一個適當的理論與技術框架,對我國目前的住房保障模式進行評估。至于與住房保障密切相關的財政支出問題,也需要推進較全面的學術研究。
本文由六個部分組成。引言之后的第二部分對世界各國住房保障實踐從政府與市場關系角度進行不同模式的劃分;第三部分在理論上討論兩種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形成的原因、對市場效率的影響、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第四部分運用實證分析方法研討住房保障的經濟規律并分析不同保障模式的共性與差異;第五部分運用實證方法估計我國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準,并對我國住房保障模式進行評估。第六部分是主要研究結論的小結。
二、兩種住房保障模式的劃分
關于社會保障的模式,根據不同的研究目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如果從效率與公平的角度研究,社會保障模式通常可以分為強調機會公平的自由福利模式、強調結果均平的社會民主福利模式,以及介于這兩者之間的合作主義福利模式①。這種分類對于探討社會保障制度和體系的效率與公平特征,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照系。對住房保障模式的劃分可以大體遵循相同的邏輯②,即效率和公平的框架,而最重要的是考察一個國家的住房保障模式是以機會公平為主還是以結果均平為主,因為在現實世界中,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模式只注重機會公平不考慮結果均平,或者只注重結果均平而不考慮機會公平與否,各國的住房保障模式通常都是在機會公平和結果均平之間進行權衡的結果。從當前各國住房保障實踐看,側重機會公平的是美國的自由市場模式,而與美國模式相比較,總體而言歐洲國家更多地關注結果均平,而對機會公平的關注相對較輕,我們稱之為社會市場模式③。
丹麥社會和福利學家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1990)曾經指出,在整個歐洲,由于歷史、文化、宗教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它們在同一個文化模式并分享共同價值觀中還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此,所謂歐洲社會市場模式并不是一個嚴格同一的模式④,不同的國家對機會公平與結果均平的關注也略有不同。例如,無論是住房干預的政府理念還是政策實踐,愛爾蘭、新西蘭和英國更接近于美國自由市場模式;德國、法國、荷蘭等國家雖具有獨特的歐洲大陸法團主義模式的特點,但與美國的自由市場模式相比,則更加強調政府的作用,市場的作用相對較弱。在北歐四國,政府的作用最強,而市場與家庭的作用最弱。所以,雖然我們將歐洲住房保障統稱為歐洲社會市場模式,但其中也是有些國家更關注機會公平,而另一些國家更強調結果均平。
本文下面的討論中,將從簡地將世界各國住房保障實踐劃分為美國自由市場模式與歐洲社會市場模式這兩個極端情形。這種劃分不僅是為了提供一個更好的坐標系進行比較,以便于更清晰地看出不同模式的顯著特征;也能明確地體現兩種住房保障實踐的差異,見選取的數據形成的人均GDP從1萬至6.5萬美元發展過程中,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百分比的散點圖(圖1)。下面將從理論上討論這兩種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形成的原因、不同的模式對市場效率所產生的不同影響、住房保障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及其變化規律。
三、對兩種住房保障模式的理論分析
(一)住房保障模式是社會管理主體在機會公平與結果均平之間權衡的結果。
對社會公平的不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住房保障模式的形成。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在他的著作《自由選擇》中通過“社會平等”表述社會公平,進而分析了三個維度的社會平等,即生而平等、機會平等、結果平等。
美國《獨立宣言》中的一段精彩文字可以最好地表述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一理念指導下的最重大歷史事件,可列舉美國內戰廢除了奴隸制,進而在實際意義上積極推進并總體上基本實現了人的生而平等,正如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說》中說的那樣:“美國內戰考驗了這個國家,一個孕育了自由理念并奉行人人生而平等原則的國家能否長存,美國經受住了這樣的考驗。”
機會平等的概念,用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一句話來表達就是“前途向人才開放”。只要能力勝任,人人都有追求任何社會地位的權利與機會。一個人擁有機會的多寡,與出身、性別、國籍等無關,只與他個人能力的大小或者個人努力的程度相關。由于人在遺傳基因與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不同能力的人可以追求不同的事業。如果社會僅僅因為某人的種族、性別等其他原因而不準他從事能力勝任的工作,那就是對他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干涉,就是對機會平等原則的違背。因此,機會平等只是對上帝面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進一步的、詳盡的闡述,它與生而平等的概念是一脈相承的。
結果平等的含義,就是“大家都是勝利者,人人都應該得獎”,遵從結果平等原則就表示應當結束人與人之間的競爭,并通過“損有余而補不足”的分配政策使“人人擁有相同的份額”,使人人享有相同的生活水平或擁有相同的收入。結果平等是20世紀以后出現的概念,它先是影響了英國與歐洲大陸各國的政府政策,在20世紀的后半期也對美國的一些社會經濟政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結果平等不論是作為理念還是政策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只能作為一種矯正結果過度不平等的取向來發揮其正面效應,一旦走向平均主義的極端,其負面效應便會馬上顯露出來并往往造成巨大的社會損失:既不能真的實現結果平等,又帶來了痛苦的社會動亂等問題。生而平等、機會平等與經濟學上所注重的效率之間其實并無矛盾,它們都是“解放生產力”的,但結果平等(實為結果均平)與效率則可能產生“此長彼消”的矛盾。如何把握結果均平取向與效率取向的均衡點,一向是政策理論與實踐的爭議點、難點和動態修正點。
對社會公平含義理解的不一致,實際上導致了各國政府在社會政策與福利政策上的差異,或者說構成了形成差異的重要原因。在以歐洲為代表的大多數工業化國家中,政府將基礎教育、醫療、養老、失業以及救濟等在內的公共服務領域,視為居民應當普遍享有的基本權利(即結果均平的重要內容),所以這些國家大多由國家以普遍覆蓋的方式來提供和組織。因此,大多數公共服務項目在歐洲福利國家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種“普遍享有物”。而美國的福利體系并不包括上述所有的方面,特別是在包括之后所提供的程度和水平,往往明顯低于歐洲情況。
對社會公平認識上的差異同樣可以解釋為什么不同的國家會實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各國的住房保障模式都是在機會公平和結果均平之間進行權衡的結果。美國是西方國家中典型的以自由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國家,其住房保障政策也深深嵌入了自由市場經濟的理念,目的就是倡導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和家庭,對自己的生命和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基本責任,政府的作用只是保證社會全體成員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而不是把為社會成員提供生存必需品作為政府的一種義務。只有社會成員經過自己的努力之后仍然無法實現自給自足,并且通過了必要的財產測試之后,才有資格獲得政府的幫助。在這種維護社會公平但總體上不以損害效率為代價的指導思想下,美國形成了更加接近于機會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例如,美國95%以上的家庭和個人都是通過市場獲得住房(買房或租房),只有不到5%的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依靠政府的補貼來獲取基本的居住條件(吳立范,2009年)。當然,美國對私人購房者的政策性融資支持(如次貸)等,也是其重要的伴隨情況。相比之下,歐洲的住房保障模式更接近于結果均平。例如,英國是最早干預住房市場以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國家,特別是在二戰之后更是努力朝著福利國家的目標邁進,成為歐洲住房保障模式及其政策的代表。與基礎教育、醫療、養老、失業等公共服務一樣,住房被看成是社會公民普遍享有的福利和權利,是政府有責任提供的生活必需品。政府的作用不僅僅是保證社會成員在生存和發展機會上的機會公平,而且強調在結果上的均等。因此,政府為其居民提供了更大范圍的住房福利和保障,在上世紀70年代,公共住房就已經占英國住房總量的1/4(吳立范,2009年),到1986年,除撒切爾政府已向居民出售大約100萬套公房外,政府尚有600萬套公共住房,占當年全國住房總量的26.7%。
雖然在國家干預住房的手段上,美國自由市場模式與歐洲社會市場模式并沒有根本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保障最低居住條件、建設公共住房、援助社會出租房、為購房者和有房者提供稅收優惠、對租房者的補貼等五個方面,但在歐洲,公共住房數量與享有政府援助的社會出租房的數量之和遠高于美國。這兩種保障模式差異性的另一個重要體現就是政府相關支出水平的高低,美國自由市場模式也遠遠低于歐洲社會市場模式,這也是本文在第三部分實證分析中要重點研究的內容之一。
(二)住房是生活必需品的特性決定了住房保障支出的彈性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呈現倒U曲線。
托格森(Torgersen,1987)提出,“住房保障有一種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地位發生變化的傾向”,他判定同一個國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下應當呈現動態變動趨勢。政府在住房保障領域的支出規模主要取決于供給與需求兩大要素,相對而言,需求因素的作用更大。從供給方面來說,在相同的財政分配體制下,經濟實力越強政府財力越大,滿足支出需求的能力就越強。一個注重民生的政府,在支出的選擇上必定會體現民眾選擇,民眾對住房保障的需求越大,政府的相應支出水平也會越高,反之,則越低。因此,既定的住房保障需求之下,政府住房保障的實際支出水平應當與經濟發達程度正向相關。需要解釋的是,這種正向相關的關系是指兩者在運動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并不是指比例上的一致性。隨著經濟的增長,支出的總量也會上升,但兩者的增長速度并不一定相同。
而從需求方面來說,政府支出水平與社會經濟的相互關系相對而言比較復雜。這里所說的需求首先不是個人需求,而是社會需求。社會需求取決于公眾的價值評判,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評判標準,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準。但作為主流評判,從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來看,兩者之間則存在動態的變化。住房需求的收入彈性是經濟學家們常用的度量住房需求對經濟發展水平變化敏感程度的重要指標。這種住房社會需求的收入彈性用公式可以簡單地表達為:
E=(△Q/Q)/(△I/I)
其中,Q代表需求量,△Q代表需求量的變動量,I代表收入,△I代表收入的變動量。
通過計算彈性系數E可以考察居民收入水平變化所引起的對住房產品需求變化的程度。國外學者如史密斯等(Smith,etl.,1978)計算出的最小值為0.39,最大值為2。我國學者陳釗(1994年)利用1992~1995年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的橫截面數據測算了我國城鎮居民住房需求彈性為1.2;李艷芳等(2009年)利用2002~2009年的數據測算出黑龍江省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彈性為2.38;鄭思齊等(2005年)估算出北京市的住房需求彈性為0.86;徐如濃等(2008年)估算出2006年杭州市居民住房需求彈性為0.481。對于為什么會出現住房需求收入彈性估計上的偏差,維爾克森(Wilkson,1973)和珀林斯基等(Polinsky,etl.,1979)的解釋是統計數據和方法的差異,比如,數據類型的選取、住房期望存量影響因素及其代理變量的選取、數據處理方式的選取等。
但我們認為,研究方法的不同只是導致住房需求彈性估計差異的因素之一。理論上可以劃分出住房有兩個重要屬性或功能,第一個屬性,也是它的基本屬性,就是滿足基本生存或居住的條件;住房的第二個屬性,也是住房的拓展屬性,就是改進生活水平或居住的質量。滿足基本生存屬性的需求彈性低、剛性高(需求的變化小于居民收入的變化),而改進生活質量屬性的需求彈性高、剛性低(需求的變化大于居民收入的變化)。與此類似,恩格爾定律解釋了居民收入的增加對消費結構變化的影響,即隨著收入的增加,居民用于文化和娛樂方面的支出比重會上升,用于食物支出的比重會下降。當收入的增加使基本居住條件得到滿足后,提高居住質量的需求會隨收入的增長而繼續上升,在極端的情形(高收入人群),住房就是奢侈品,其功能是提高生活品質。有時住房還有第三個屬性,或衍生屬性,就是被用作投資工具和手段。前面提到的國際國內研究并沒有將住房的兩個主要屬性,即第一屬性和第二屬性進行區分,更沒有考慮第三屬性,因而他們估計的是住房需求的“綜合”彈性。在相同的研究方法下,估算得出的“綜合”彈性系數值的高低,則取決于在考察的總人群中需要滿足住房第一屬性的人數(主要是低收入人群)與需要滿足第二屬性的人數(一般是高收入人群)之間的比例,低收入人群的比重越高,“綜合”彈性系數就越低。例如,根據鄭思齊等(2005年)的估算,發達國家的住房需求的收入彈性(即我們這里所說的“綜合”彈性)普遍高于發展中國家。
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本質,就是國家通過公共財政支出,來幫助社會中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階層以及其他特殊群體實現住房的第一屬性,即保證居民對基本居住條件的“剛性”需求,不應幫助實現第二屬性,更不幫助實現第三屬性。同時,我們還需要認識到,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是一個歷史過程,或“政府住房保障支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地位發生變化”。如果社會經濟發展程度較低,相應地社會中對住房第一屬性的需求就大,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比重就隨國家經濟與政府財力的增長而增長,但當一個時期過后,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不斷提高,住房的第一屬性已經在全社會基本實現,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彈性就會轉而降低,表現為該類支出增長將慢于經濟與政府財力的增長速度。我們試圖以此概括的一個重要的規律性認識,就是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的演變軌跡呈現“倒U曲線”,在倒U曲線的頂點,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彈性與住房第一屬性的需求彈性相等,以后彈性系數將由原先的上升轉為下降狀態。這一規律也將在本文的第三部分運用實證分析方法進行驗證。
(三)機會公平只會增進效率,結果均平有可能損害效率:兩者權衡上的國際比較。⑥
弗里德曼不僅對社會公平的三個維度進行了概念上的解釋,還對這三個維度與資源配置效率之間的關系作出了如下經典闡述:“無論是生而平等還是機會平等,都是自由選擇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不會與自由選擇相沖突,相反還會增進自由選擇。但結果平等卻與自由選擇產生沖突,不僅不會促進自由選擇,相反還會損害自由選擇。”(弗里德曼,1990年)弗里德曼所講的“自由選擇”是資源有效配置的一個基本要素。一般地說,所有促進機會公平的社會經濟政策,都會有助于增進或提高市場效率;而促進結果均平的社會經濟政策如越過某一臨界點,則可能總體上會對效率產生負面影響。可以看出,如果提供機會公平條件,政府干預所產生的對公平與效率的影響,方向是一致的,即在改善公平的同時也提高了資源配置的效率。但對于提供以結果均平為表現形式的社會公平而言,情形并不確定,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在提升“社會公平”狀態的同時有可能會降低市場效率。
比如,機會公平在美國社會經濟政策中的表現就是“自由與競爭”,在小學、中學乃至大學教育中推行的免費教育是機會公平理念的典型反映。由于機會公平的原則可以讓每個人都有機會享受由個人努力所帶來的成功,人的潛力便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釋放,使得美國在內戰之后成了一個高效率、充滿活力的國家。其結果是,各種原來鮮有特權的群體在社會經濟地位上迅速提高,社會各階層的流動成了家常便飯,美國的經濟也得到了飛速而巨大的發展。
美國人傾向于政府對公平的維護不應以效率的損失為代價,所以美國住房保障政策在刺激經濟增長的同時,與歐洲不同的是,住房保障的均平性(或力度)較低。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住房補貼只針對特定收入的個人和家庭(必須通過必要的財產測試)以及特殊的人群(包括收入不高的老年人、殘疾人和無家可歸者)。截至2003年,全美還有約9400萬人面臨“嚴重的住房問題”,這類人群占總人口的35%,而缺少醫療保險的人口只有15%(阿列克斯·施瓦茲,2008年)。第二,通過融資條件和稅收優惠政策為低中收入階層較富裕者提供更多的好處。根據2003年的統計,全美受益于政府住房補助的低收入租房者不到700萬人,而享受聯邦個人所得稅抵押貸款利息免稅的購房者有1.5億人。除了抵押貸款利息免稅之外,為有房者提供的稅收優惠還包括不動產稅減免、出售住房所得的資本利得稅減免、首次購房者低利率貸款等等。2004年,聯邦政府直接用于住房資助的支出不到329億美元,而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利息免稅和其他針對有房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本超過了1000億美元。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有房戶中絕大多數是白人、中產階級和富人。比如,2003年有房戶的平均收入為51061美元,是租房戶的2.1倍。2001年有房戶的財富是租房戶的36倍(見表1)。
英國在19世紀努力踐行機會公平理念,在20世紀又十分注重結果均平的導向,一直以來都是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特別是歐洲大陸國家制定政策的樣板。自二戰以來,英國國內政策的主導方向,便是更加追求結果均平而建設“福利國家”。各種旨在“劫富濟貧”、“損有余而補不足”的政策措施為政府所采納。不僅加重了遺產稅,所得稅負擔也不斷加重,最高財產稅邊際稅率曾經高達90%,最高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也曾經高達83%。國家提供的諸如住房、醫療、養老、失業等公共服務項目的規模日益擴大。然而,這些大規模收入再分配的結果也伴生了抱著“鐵飯碗”的各級政府官僚、尋找政策漏洞發財致富的暴發戶等。不僅如此,對結果均平的過度追求,還使許許多多受過良好訓練并充滿活力的各行業的精英,“用腳投票”背井離鄉遠赴美國,而美國正為這些精英提供了得以充分發揮個人才能的機會,使他們為美國躍為世界上的頭號經濟強國而效力。
歐洲社會模式已經越來越受到來自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人口結構變化、社會結構變遷以及全球化影響的挑戰,其缺陷所帶來的嚴重后果已經顯現。歐洲失業率高,工作流動性低,歐元區的長期失業率是美國的六倍。歐洲最貧困家庭的收入增長很慢,北歐國家尤甚。經濟增長的緩慢意味著公共開支能力的減少。要保持消費型的歐洲模式,按照目前歐洲治理方式就必須保持較高的稅率水平,這樣不僅放慢了經濟增長的速度,還意味著由此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公共開支的投入總量將比預期的比例要低。對教育和科學的投入趨于乏力:在20世紀頭30年里,英國、德國、法國每個國家在科學與經濟領域獲得諾貝爾獎的數量都多于美國。但到了2008年,僅在科學領域(包括物理、化學和醫學),美國獲得諾貝爾獎的數量比這三個國家加起來還要多38%⑦。即使最樂觀的學者和政治家也認為,歐洲社會模式已經不再適合全球化競爭格局中新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
因此,英國和歐洲的案例表明,政府發揮維護和體現社會公平的職能如僅就追求結果均平而言,有可能會產生過大的成本,即對市場效率的嚴重損害。一般而言,一個更加注重機會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與一個更加注重結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相比,前者的“社會公平”性較低,但效率更高;后者的“社會公平”性更高,但效率較低。也就是說,一個過于注重結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必定會以犧牲效率為代價,而且對結果均平的要求越高,效率損失就會越大。而效率損失的大小則因階段、因國而異,取決于一國的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狀況,例如,在市場經濟越發達、效率越高的環境下,損失就會越大,就越需要有所規避。這與前述“倒U曲線”的規律性是邏輯內洽、論據相合的。
四、對兩種住房保障模式的實證研究
本部分運用實證分析方法研究住房保障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及其運動規律,并論證兩種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國自由市場模式與歐洲社會市場模式之間的顯著差異,同時討論為什么同一個國家或同一種保障模式,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會具有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為了更好地接觸到問題的核心,本文選擇政府支出這個要素對各國的住房保障模式進行研究,因為支出是政府最直接、也最重要的干預手段。
(一)實證分析假設。
在進行實證分析之前,我們根據上文中的理論分析提出以下兩個實證分析的假設:
假設一:住房保障與社會經濟發展過程密切相關,在同一種保障模式下,對應于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需要不同的保障政策,體現為不同的政府支出水平。具體地說,當社會經濟發展處于較低階段時,支出增長速度與經濟發展程度正向相關,而當社會經濟發展處于較高階段時,支出增長速度與經濟發展程度負向相關,即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的演變軌跡呈現“倒U曲線”。
假設二:如果不考慮其它因素,在相同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的保障模式會表現出不同的政府支出水平:相對于注重機會公平的保障模式,注重結果均平的保障模式下,政府住房保障的支出相對規模更大,即比重更高。
(二)回歸模型、數據來源及統計描述。
1.回歸方程的建立。
根據上面提出的實證分析假設,我們建立回歸方程如下:
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
=α1+α2percgdp+α3percgdp2+α4Dumy1+α5Dumy2+α6Dumy3
方程中的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被用來度量宏觀政府支出水平,而人均GDP則作為反映一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我們在模型中加入了虛擬變量Dumy1、Dumy2、Dumy3,其中,α1用于估計歐洲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截距,α2估計歐洲的人均GDP對住房保障支出比重影響的斜率,α3估計歐洲的人均GDP2對住房保障支出比重影響的斜率,α4用于估計美國和歐洲的人均GDP對住房保障支出比重邊際影響的差距,α5用于估計美國和歐洲的人均GDP2對住房保障支出比重邊際影響的差距,α6用于估計美國和歐洲住房保障支出比重截距的差距。
2.數據的口徑、來源及統計描述。
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有大、小兩個口徑。大口徑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項支出是政府對無房者/戶的住房補助(Housing Assistance);第二項是政府對有房者/戶和住房投資商的相關稅收減免(Housing-Related Tax Expenditures即住房稅式支出)。
第一項支出在美國主要包括:政府自建公共住房支出、給中低收入家庭(Section 8 Vouchers)的房租補助支出、給老年人(Section 202)殘疾人(Section 811)農村(Section 515)農場(Section 521)的房租補助支出、聯邦政府撥付給州和地方政府的住房補助支出(如社區發展撥款、家庭撥款、無家可歸者住房補助撥款、艾滋病患者住房補助撥款、印第安地區住房補助撥款等)。歐洲的這項開支主要包括:政府自建公共住房支出、對所有無房者/戶的房租補助支出(payments made on a temporary or long-term basis to help tenants with rent costs)、為提供社會住房(provision of social housing)的補助支出。
第二項支出屬于政府間接支出,表現為政府稅收收入量的減少,是因稅法規定的減免條款而帶來的財政成本。美國聯邦稅法對住房的相關稅收減免分為兩類。一是對有房者/戶的稅收減免,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利息減免、財產稅減免、第一住房出售資本利得稅減免;二是對住房投資商的稅收減免,主要包括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LIHTC-Low Income Housing Tax Credit)、購買由州和地方政府為首次購房的低收入者/戶提供低息抵押貸款而發行的債券所獲得的利息免稅、購買由州和地方政府為資助出租房開發而發行的債券所獲得的利息免稅、出租房加速折舊和不動產分期出售所得延期納稅等。歐洲的稅收減免主要是針對有房者/戶而提供的購房抵押貸款利息減免。
本文回歸分析中采用小口徑的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即只包括第一項對無房者/戶的住房補助,不包括第二項稅收減免。小口徑數據的選擇,不僅使美國、歐洲以及我國的數據指標之間具有了國際可比性⑧,更重要是小口徑剔除了房屋所有人(多數為富人和中產階級)在不動產購買與保有階段享有的稅收優惠,因而更準確地反映政府針對窮人或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直接支出。回歸采用的美國1962~2010年住房保障支出的時間系列數據,來源于美國總統預算局(OMB)。歐洲樣本國家共有19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國。這19個樣本國家的住房保障支出來源于OECD數據庫,涵蓋了1995~2007年共193個觀察值。各國的人均GDP來源于世界銀行數據庫,回歸中數據的統計描述參見表2。
(三)回歸結果及其解釋。
根據建立的回歸方程及表2中的數據,我們得到表3中的估計結果。當模型中加入其他變量后⑨,人均GDP與住房保障支出比重的關系一致,回歸的結果依然支持表2中的結論,即住房保障支出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展現為一個倒U曲線的變動規律。
首先,在臨界點之前,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與人均GDP正向相關,即隨著人均GDP的增長,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在增加。當經濟發展水平處于較低的發展階段,較多的貧困個人與家庭產生了對住房第一屬性的大量需求,而這些需求沒有能力通過市場來解決,因此客觀上產生政府介入干預,提供住房保障以幫助窮人實現基本居住條件的必要。還有兩個因素也導致了倒U曲線前半段上爬趨勢的形成:一是經濟增長為住房保障支出提供了財力支撐;二是住房保障在財政支出政策中的重要性顯著,因為歸根結底,住房保障是政府注重民生的決策結果。
其次,在臨界點之后,政府住房保障支出與人均GDP平方負向相關,即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增長的速度轉為逐漸降低。當人均GDP提高到一定程度,住房的第一屬性基本實現,全國范圍的住房短缺現象得到緩解或者基本消除——原因是一方面,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得一部分居民有能力通過市場解決了基本居住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提供住房保障幫助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實現了基本居住需求。因此,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也隨住房保障需求的向下變化而不斷調整。政府在這一時期選擇大規模財政支出的干預手段已不再適宜,取而代之的是更多地讓市場來調節社會中較高層次的住房需求(實現住房的第二屬性和第三屬性)。因此,雖然這一經濟發展階段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絕對數量會繼續增長,但增長的速度慢于經濟的增長速度,因而形成了倒U曲線后半段的下降趨勢。
現在,我們根據表3中的回歸結果,用人均GDP的不同假設值,估計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準,計算結果參見表4。我們發現,兩種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國自由市場模式與歐洲社會市場模式,不僅僅是政府支出占GDP比重都呈現為倒U曲線的發展軌跡,而且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第一,兩種保障模式的政府支出截距不同,而截距不同表明政府支出的起點不同。假設GDP等于零,住房支出占GDP的比重在歐洲模式區間是0.2629%,而在美國模式區間則為-0.345%(0.2629-0.2974)(參見圖2)。
第二,兩種保障模式的倒U曲線的頂點(拐點)位置不同,而倒U曲線拐點的位置越高則表明如果政府支出的起點越高,未來提高或增加支出的壓力則越大。美國自由市場模式在人均GDP為33000美元時,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達到最高峰值,之后便開始下降,而歐洲社會市場模式在人均GDP超過38000美元后政府支出的增長速度才開始降低,兩條曲線的峰值距離是5000美元⑩(參見圖2)。
五、對我國住房保障模式的基本判斷及相關制度分析
本部分運用上文中回歸分析得出的結果來估計我國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準,通過將估計的政府支出基準與實際政府支出進行比較,我們可以對我國這三年中的住房保障的政策作一個初步判斷,并從制度層面給出嘗試性的解釋。
(一)實證研究。
鑒于目前只能獲得我國2009年以后官方公布的實際政府支出(數據來源于財政部官方網站),所以我們只計算2009、2010、2011三年的支出基準。根據表3中的回歸結果,我們用中國的相應數據估計我國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準,計算結果見表5。表中結果顯示,2009年我國實際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0.213%,而在美國自由市場模式和歐洲社會市場模式下,可對應于我國的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準分別是0.05%和0.305%,也就是說,在2009年我國的實際值高于美國模式的期望值(expected value),但低于歐洲模式的期望值。但在2010年和2011年,我國實際住房保障支出分別增長到0.592%和0.810%,不僅高于美國模式下的支出基準(2010年為0.063%,2011年為0.071%),也高于歐洲模式下的支出基準(2010年和2011年均為0.312%)。因此,我們可得出以下結論:我國住房保障模式在2009年介于美國自由市場模式和歐洲社會市場模式之間,而2010年后由于加快推進大規模保障房建設等而更接近、更加準確地說是在短期迅速地在量值上超過了歐洲社會市場模式(見圖2中三個獨立 的散點和表5)。或者說,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已發生了重大的轉變,政府政策的內含理念由2009年前更加注重機會公平轉向2010年以后的更加注重結果均平。
(二)對實證結果的分析。
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到目前大致經歷了三個歷史發展階段,也可認為體現了三種不同的保障模式。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住房產權公有制下實物分配的福利性住房制度,政府和企業承擔城市居民的全部住房責任,包括住房建設管理和維修養護,基本保證了建國以后一段時期內城市居民的低水平基本住房條件,維護了社會安定與重工業戰略的實施。但是,這種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之上以及傳統的“低工資”分配制度之下的福利住房政策,一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平均主義,促成了職工“等、靠、要”的住房消費觀念,也帶來了持續性的住房緊張局面,挫傷了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忽視了市場機制在住房建設、分配、流通和消費各領域的調節作用,嚴重阻礙了住房產業以及國民經濟中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宋士云,2009)。1949年至1978年間,國家投資374億元,建設住宅5.3億平方米,但仍遠遠趕不上城鎮人口增長帶來的住房需求,1978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不僅沒有比過去有所增長,反而從解放初期的4.5平方米下降到3.6平方米,城鎮無房戶為869萬戶,占當時城鎮總戶數的47.5%?。這一時期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表現為高均平、低效率、低保障。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體制,隨著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各項改革的推進,我國住房保障政策也發生了根本變革,從1985年推行把原國有住房向個人出售開始,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被逐漸推向市場,特別是1998年7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終結了幾十年的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制度,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和市場化。雖然該文件中有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住房供應政策的說明,其后頒發的一系列文件中也要求建立廉租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十五”規劃綱要),以重點解決低中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國六條”),但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和執行。這一時期住房保障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住房市場化的基本方向,不斷完善房地產市場體系,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新世紀開始的十年被稱為中國房地產的“黃金十年”(楊紅旭,2011),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對國民經濟做出了重大貢獻,根據相關測算,“十一五”期間,我國城鎮住房開發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17%,有的城市甚至高達50%以上(賈康等,2007;楊紅旭,2011)。從自有住房擁有率來看,截至2010年末,我國城市居民的住房擁有率達到80%~90%,有些城市達到了96.1%,堪稱世界第一。但同時也暴露出諸如房價持續高漲、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滯后等一些問題和矛盾。截止2009年底,累計廉租房受益家庭僅約有565萬戶,占全國城鎮戶籍人口總數的2.8%,經濟適用房受益家庭約有586萬戶,占全國城鎮戶籍人口總數的2.9%,公共租賃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更是總體處于探索階段。因此住房改革啟動以后直至2007年國務院24號文件之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總體上可以概括為低均平、高效率、低保障。
2007~2009年的三年間,以2007年8月《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2008年12月《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以及2009年5月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建保[2009]91號)三個重要文件為標志,表明黨中央國務院開始高度重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和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這一時期我國住房保障建設有了實質性進展,為今后幾年廉租房及經濟適用房的后續建設,以及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賃租房為主”的“中國特色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做了較好鋪墊。2010年和2011年則是迄今我國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最強的年份。兩年間,國家進一步對住房保障政策作出調整,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把住房保障列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和政府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不僅狠抓制度建設,著力完善住房保障體制機制,而且大幅度增加政府投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支持力度。期間,國務院以及建設部、財政部等部委頒發的意見、通知、辦法和規定多達數十條,其中包括:
2010年1月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該通知要求中央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提高對中西部地區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從“爭取在2009~2011三年中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建保[2009]91號),提高到“力爭在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2010年9月:《財政部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對公租房建設和經營(包括:租賃、轉讓、捐贈等)過程中涉及的全部稅收提供免稅優惠,相關稅收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和房產稅。
2010年10月財政部、發改委、住建部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5號):允許用土地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發展公租房,同時要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2011年“十二五”規劃綱要:著重強調了政府住房保障的責任,特別明確了各級政府對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供應責任。要求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在加大財政資金供給的同時,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爭取在整個“十二五”時期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
2011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該通知指出,在確保中央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支持力度的同時,地方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并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租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租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2011年7月《財政部關于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的通知》(財綜[2011]47號):要求加大政府籌資力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資本金及時足額到位,并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建設資金,保障建設資金專款專用。
2011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該文件再次強調政府應當把住房保障作為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將農民工等作為城市中的一個特殊群體給予特殊關注,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
表6中數據顯示,2010年度我國GDP增長11.4%,財政收入增長21.3%。2011年度,GDP與財政收入分別增長9.2%和24.8%,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增長22%,醫療支出增長33.2%,教育支出增長28.4%,而這兩年中我國住房保障的增長幅度驚人,2010與2011年全國住房保障支出分別增長了227.4%和60.8%。可作一比較:美國在1962至2010年的49年間平均每年增長13%,除1985年比1984年增長了124.2%外,最高增長率為1971年的53.1%,其中一些年份還出現了負增長。在拐點(1995年)之前的33年間(1962~1994年)年平均增長率為16.8%,拐點之后的15年間(1996~2010年)年平均增長率為5.2%。2008年之后,美國政府實施了包括加大住房保障支出在內的財政經濟政策以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如果將2009、2010這兩年的支出排除在外,拐點之后的年平均增長率只有2.8%。
可以看出,我國過去兩年中的政府住房保障的政策取向已經明顯地從側重機會公平轉向了注重結果均平。一方面,住房保障模式選擇上的轉變是政府對民生問題重視程度的體現;另一方面,住房保障模式選擇的結果也會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我國住房保障制度體系中這種政府作用的巨大變化,不應認為是某一、二年中偶然的決策結果,不可歸結為臨時性和隨意性,而應認為是執政者經過仔細研究和統籌考慮后的重大政策選擇。這種轉變,說明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方向在“房改”之后有了進一步的明朗化,相關發展戰略和路徑選擇趨于較清晰的“頂層設計”,在住房供給保障軌與市場軌的“雙軌統籌”框架下,關于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職能已形成了一個比較明確的定位。但在社會認知上,還是存在明顯的疑問和模糊狀態,例如201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保障房專題詢問會上眾多常委指出:“2008年以來以住房保障為代表的住房政策,零打碎敲,缺乏總體思路,讓市場和社會都深感迷茫。”(陳杰,2012)。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從“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的角度闡明相關認識,并需進而考慮如何使得側重結果均平的模式具有長期的可持續性。
在以保障房建設乘勢而上改進民生的同時,也需在政策理性上明確知曉,一個更加注重結果均平的住房保模式會以犧牲效率為代價,而且,如果對于“托底”的把握失之于過度均平的話,對結果均平的要求越高,效率損失就會越大,進而將產生關聯制度模式與制度體系是否可持續下去的問題。
六、本文的基本結論與引伸認識
在將世界各國住房保障的實踐劃分為美國自由市場模式與歐洲社會市場模式這兩個極端情形的基礎上,本文首先對這兩種住房保障模式的形成原因、不同模式對市場效率所產生的不同影響、住房保障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及其變化規律進行了理論分析探討。然后選擇政府支出角度,運用實證方法研究了各國的住房保障模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動態演變關系,重點討論了同一個國家或同一種保障模式在不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特別是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國自由市場模式與歐洲社會市場模式之間的顯著差異。之后本文運用中國的數據和回歸得出的結果,估計我國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準,并將支出基準與實際支出進行比較。實證分析的結果支持以下主要結論與認識。
(一)實證分析表明,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在一個國家通常都會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呈現出一個倒U曲線,我國目前正位于倒U曲線的前半段,這意味著,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住房保障支出會繼續增長。
實證分析結果驗證了住房保障支出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一個倒U曲線的動態變動關系。隨著人均GDP的增長,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一段時期內也在增加,但這一比重會在達到一個頂點后轉為逐漸降低。例如,在美國自由市場模式下,人均GDP低于33000美元時,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隨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增長,而當人均GDP高于33000美元時,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則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降低。不僅如此,在不同的保障模式下,倒U曲線的截距不同,頂點(拐點)位置也不同。截距越高表明政府支出的起點越高,而倒U曲線拐點的位置越高則意味著,如果政府支出的起點越高,未來提高或增加支出的壓力則越大。
通過與人均GDP水平相聯系進行經濟發展階段分析,我國2010年人均GDP為4393美元,2011年為4797美元,因此,從社會經濟與住房保障的發展階段來看,我國目前都位于倒U曲線的前半段。這一發展階段的特點也表現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較低水平與住房保障的迅速高漲的需求之間可能產生資金需要與可能之間的巨大矛盾,因此,無論我國選擇哪一種保障模式,今后在住房領域的支出都會繼續加大,增長速度直到倒U曲線的“拐點”出現,才會開始減慢。
(二)機會公平會增進效率,而結果均平有可能損害效率,政府在住房保障模式的選擇上,需要權衡機會公平與結果均平的關系。
歐洲社會市場模式提供的是結果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其政策理念強調國家具有保障全體公民住房福利的職責,認為政府應當運用有效的再分配手段,通過較高程度和較大范圍的政府干預,實現住房領域的“社會公平”(結果均平為主要體現)的最大化。因此,該理念所體現的政策目標是提供全民享有的社會性、普遍化、高水平、高均平的住房保障。相比之下,美國沒有歐洲走得那么遠,其住房保障模式的政策理念更注重機會公平。
政府并非把為每個社會成員提供合適的住房看成是公民的權利和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而是更加重視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強調政府的各項旨在調節收入分配與社會公平的政策都不應當以過多犧牲市場效率為代價。因此美國模式的政策目標是政府提供只針對嚴格定義的弱勢人群的殘余化(residuals)、低水平的住房保障。同時,美國更多借助稅收、金融等經濟手段提供中低收入人群的商品房。
我們的認識是,美國住房保障模式注重機會公平,雖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妨礙了均平的實現;歐洲模式更加注重結果均平,但其結果是以犧牲市場效率為代價。因此,我國住房保障模式也應當是權衡機會公平與結果均平關系后的理性選擇。
(三)我國的住房保障模式究竟選擇機會公平還是結果均平,這是一個選擇性判斷,我們認為,側重結果均平原則上更加適合我國的現階段國情與社會經濟現狀。
我國初步形成框架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市場資源配置效率還不高、初次分配不公正、再分配乏力、經濟活動中的機會還不夠公平。從這一點看,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選擇美國自由市場模式的市場經濟條件。更重要的是,中國國情和民族傳統、民眾心態決定了我們必須特別強調在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之后走向“共同富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國特色”,因此我們認為至少從目前開始的相當長一段時期當中,注重結果均平的歐洲的社會市場模式對我國更具吸引力和適應性或借鑒意義。相關原因還要提及兩個方面,第一,現階段我國市場體系自身缺乏提供機會公平的功能,因而不能像以美國為主要代表的西方國家那樣主要通過強化和完善市場(配之以一些政策性經濟手段)來實現社會公平目標,而需要政府以較有力的調節干預,實現適當的住房領域的結果均平。第二,政府發揮維護和體現社會公平的職能有可能會產生成本即市場效率的損失,這也正是歐洲模式的缺陷。然而,效率損失的大小是因國、因階段而異和相對而言(即“兩害相權取其輕”)的,不僅取決于國內民眾對社會公平的認識與理解,而且取決于一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狀況,如:市場效率越高,損失就會越大。我國目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相對不高,所以,在實現相同的公平目標的前提下,效率損失相對也較低,換句話說,就是現階段我國實行適當的側重結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效率損失方面的成本較低而提升社會和諧的綜合效應較高。
(四)近年我國住房保障模式正在發生轉變,實際上是從一度注重機會公平與資源配置的效率為導向,轉向了更為注重結果均平為導向的“雙軌統籌”制度建設道路。
有充分的實證材料和分析認知理由表明,從2010年開始,我國住房保障模式與相關政府理念產生重大變化,可認為是從一度注重機會公平與資源配置效率為導向,轉向了更為注重結果均平為導向,以住房的“保障軌”與“市場軌”的“雙軌統籌”為基本框架,形成了制度建設道路。從我國近年住房保障的實踐來看,以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指標所反映的實際政府支出出現大幅度增長,2010、2011兩年中各增長了227.4%和60.8%,分別達到GDP的0.59%和0.81%。實證研究結果也顯示,我國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實際比重不僅遠遠高于美國模式下的支出基準(2009年我國實際比重是基準比重的4.26倍,2010年達到9.36倍,2011年進一步擴大到11.4倍),而且也大大高于歐洲模式下的支出基準,實際比重從基準比重的0.69倍(2009年),提高到1.89倍(2010年)和2.59倍(2011年)。
(五)當前和今后我國面臨的最大挑戰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連續性。
我國住房保障模式的轉變,體現了黨和政府重視民生問題,“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決心。政府支出的大幅增長也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國際經驗和一般規律,因為我國目前尚位于倒U曲線的上爬階段,更是改善民生期望值與社會壓力顯著上升的時期。
我們認為,在政策實施的初始階段,大量的投入是必須的,但應清晰認知:起點高,以后提高支出的壓力也就大。因此,我們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使我們應選擇的類似歐洲社會市場模式的住房保障體系具有可持續性?我們認為,首先必須要建立起一個良好的住房保障模式和政策的頂層設計,以利于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一致性;其次,要充分研究和論證保持制度可持續性以及政策連續性的財力保障,包括如何吸引社會資金、民間資本加入,以PPP(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機制創新配套支持等;第三,還需要前瞻性地考慮應該如何掌握目前已形成的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高速增長態勢,使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在短期躍升之后逐步回歸到未來合理的增長水平和穩定發展軌道。
(六)結合倒U曲線的演變軌跡,動態探索我國住房保障模式的優化問題,特別是注重把握好拐點前后我國住房保障的政策組合。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同樣的結果均平產生的效率成本會越來越高。因此,在當前業已成型的住房供給“雙軌統籌”框架下的住房保障模式與制度體系思路上,有必要繼續動態探索住房保障模式動態優化問題,研究適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住房保障政策組合。特別是結合倒U曲線的變動規律,在拐點的之前和之后,應特別注重把握好基本模式下我國住房保障政策組合的優化,實質是“雙軌統籌”中的配比與機制優化的動態調整,這將會是一個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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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谷俊青.2007-2009年國家推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2007-2009年保障性住房實施效果評價及政策建議(連載三)[J].中國建設信息,2010(7).
[20]程恩富.激辯“新住房策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
[21]楊紅旭.中國房地產“黃金十年”的“是與非”[J].上海房地,2011 (1).
[22]陳杰.中國住房模式向何處去[J].探索與爭鳴,2012(1).
英文:
[1]Barker,K(2004),Review of Housing Supply:Final Report.Lon-don:HM Treasury.
[2]Esping-Andersen,G.,Social Foundation of Post-industrial Economics,Oxford,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3]Esping-Andersen,G.,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4]Frank D L.1971,‘The Demand for Housing:A Review of Cross-Section Evidence’,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53(1):1-10
[5]Geoffrey C.1973,‘Income Elasticity of Housing Demand’,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55:528-532
[6]Kenneth G.&Christine W.2007.‘Towards the More Effective Use of Housing Finance and Subsidy’,Housing Studies,Vol.22,No.2,183–200
[7]Richard A.2008.‘Housing polic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the importance of the informal economy’,The World Bank Working paper NO.13.
[8]Smith,B.and Campell,J.M.,1978,‘Aggregation bias and the demand for housing’,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19(2):495-505.
[9]Torgersen,Ulf.1987,‘Housing:the wobby pillar under the welfare state’in Bengt Turner,Jim Kemeny and Lennart Lundqvist Between State and Market:housing in the Post-industrial Era,Almqvist and Wicksell International.
[10]Wilkinson,R.K.1973,‘The income elasticity of demand for housing’,Oxford Economic Papers,25(3):361-377.
文中腳注:
①社會很多學者都根據不同的理論與實踐框架對各國的福利與社會保障模式進行分類,其中,影響較大的是丹麥籍社會學專家與福利制度專家艾斯平-安德森1990年的名著《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作者在該書中界定的三種福利模式是該著作出版后的二十多年當中,各國學者研究社會政策與社會保障政策的基本參照。這三個模式分別是以美國為主要原型的自由福利模式,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主要原型的保守的合作主義福利模式,以及以北歐四國為主要原型的社會民主福利模式。
②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社會保障或住房保障制度的歷史沿革以及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住房保障模式并不完全依附于社會保障模式,而是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所以,相同的社會保障模式的國家不一定實行相同的住房保障模式,而不同的社會保障模式的國家也有可能實行相同的住房保障模式。
③20世紀80年代中期,法國政治家與經濟學家雅克·德洛爾最早使用了歐洲社會模式的概念,作為“不同于美國純市場式資本主義模式的另一種選擇而提出”。余南平(2009年)在這一概念框架下系統地研究了歐洲各國的住房市場與住房政策,并論證了歐洲社會模式的統一性和差異性。
④關于歐洲住房保障模式的分類參見凱梅尼《從公共住房到社會市場——租賃住房政策的比較》(2010年)、余南平《歐洲社會模式》——以歐洲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場為視角(2009年),以及余南平《金融危機下歐洲國家經濟衰退原因比較——以歐洲不同住房模式、住房價格變化為視角》(《歐洲研究》2010年第2期),例如余南平將歐洲住房保障模式劃分為五類,即以英國和愛爾蘭為代表的自由主義模式,以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為代表的大陸法團主義模式,以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為代表的地中海家庭模式,北歐四國的社會民主主義模式,以及包括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在內的轉型國家模式。
⑤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國。
⑥本文中使用機會公平與結果均平是為了更好地符合中文的語境。對機會公平與結果均平含義的詳盡解釋參見賈康研究員《論收入分配中政府維護公正兼顧均平的分類調節》,《財政研究》2007年第8期。
⑦截至2008年,美國獲諾貝爾科學獎人數共有234人(物理85人、化學61人、醫學88人);英國共有73人(物理20人、化學25人、醫學28人);德國共有65人(物理22人、化學28人、醫學15人);法國共有31人(物理13人、化學8人、醫學10人)。
⑧目前公布的我國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數據所涵蓋的主要內容與本文中采用的小口徑的含義一致。
⑨如:政府收入占GDP比重和財產稅收入占GDP比重。
⑩需要說明的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比較兩種住房保障模式的差異性,重點比較不同保障模式背后的政府政策理念,而非精確計算峰值的大小或倒“U”型曲線拐點的精確位置。影響曲線拐點位置的因素很多,而其中任何一個因素的變化都會引致拐點位置的移動,從而導致兩條曲線峰值距離的變動。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會《中國住房制度改革》,改革出版社,1996年,第608頁。
賈 康 簡 介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參政議政人才庫特聘專家,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創始院長,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曾長期擔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肅、廣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專家、顧問或咨詢委員,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南開大學、武漢大學、廈門大學、安徽大學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1995年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品質層次學術交流帶頭人。多次受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之邀座談經濟工作。擔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財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第二屆理事會期間任首席經濟學家),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2020年又撰寫出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理論模型與實踐路徑》、《供給側改革主線上的未來財稅》、《財政學通論》等多部專著。2021年與劉薇合作《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一書又獲評“2021年度中國好書”。根據《中國社會科學評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國哲學社會科學6268種學術期刊700余萬篇文獻的大統計分析,賈康先生的發文量(398篇),總被引頻次(4231次)和總下載頻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綜合指數3429,遙居第一,是經濟學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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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學問的甘苦,如魚在水,冷暖自知,不足為外人道,但關于做學問的“指導思想”,我愿意在此一披襟懷:寫出一些論文或著作并不是目的,這是探索之途上的一小步,是爭取為人類的思想認識之海中加一滴水。我深信,一切人生的虛榮浮華都是過眼煙云,而真正的學術和真知灼見,才能垂諸久遠。
—— 賈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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