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該規定中“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對象應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本案中,被上訴人C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日接到D街道紀委流轉材料,經調查核實發現了王某等人于2019年2月4日存在賭博的嫌疑,雖然此時尚未明確上訴人王某某也參與了賭博,但可以確認上訴人已發現有人賭博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后經被上訴人進一步調查確認上訴人也參與了該次賭博,故從上訴人參與賭博時至被上訴人發現有人賭博的事實止,期間并未超過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期限?!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如前所述,被上訴人雖發現了有人于2019年2月4日參與了賭博,但對上訴人是否在當時也實際參與了賭博的事實尚未明確,即本案存在上述規定中“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的情形。被上訴人依法應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后于2019年9月15日查實上訴人亦參與了該次賭博,被上訴人據此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指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事實沒有被發現,而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沒有被發現
根據上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這里指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沒有被發現,而非行為人沒有被發現。
具體到賭博行政處罰案件中,參賭人員如果參與賭博,如果賭博行為超過六個月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則公安機關對參賭人員不再處罰。
如果賭博行為在六個月內已經被公安機關發現,只是具體的參賭人員身份不明確而未被公安機關發現,即使公安機關發現參賭人員的身份在賭博行為發生的六個月之后,也可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參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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