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14時20分開始,與同案人在A省B市C區XX一鋪位,利用麻將牌以“扛扛糊”的形式進行賭博,被被告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原告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收繳賭具麻將臺一張、麻將牌一副、公仔撲克牌10張、數字撲克牌40張。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的規定,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向原告宣告了行政處罰的內容,但于2014年4月12日才向原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不合法,應予撤銷。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三、未及時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賭博行政處罰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對參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后,應當場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當場送達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以保證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內容的知曉,保證被處罰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該案中,公安機關對參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后,未及時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故法院判決撤銷了賭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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