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案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曾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這是2024年平江法院判決的首例“拒執罪”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13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就丁某、賀某訴曾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確認由曾某賠償丁某、賀某損失共計十六萬余元。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曾某一直未履行其還款義務。
2022年1月17日,丁某、賀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法院向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曾某收到文書后未向法院報告名下財產。2022年5月11日,該院依法對曾某住所進行搜查,搜到其為兒子于2022年5月6日操辦結婚事宜的結婚禮金登記簿一本,體現共收到禮金十余萬元。因曾某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該院曾兩次對曾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后,曾某仍未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
2024年1月19日,平江縣人民檢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訴。庭審過程中,曾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定性及證據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曾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其認罪態度、犯罪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官說法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有妨害訴訟的行為,法院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秉持誠信原則,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避免因自己的不當行為衍生出其他不利法律后果。
文稿:李鋒鈺
編輯:劉高妮
初審:方堅強
復審:林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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