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縣人民法院
關于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員
名單的公告
(2024年度第1期)
為維護法律尊嚴,構建誠信社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等44家中央單位簽署《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院決定將李立春等下列29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布,并敦促被公布的被執行人自本公告張貼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否則,本院將依法采取罰款、拘留、限制出入境、征信系統記錄等強制措施。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員,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歡迎社會各界群眾向本院提供所曝光失信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舉報電話:0837-2376193
編輯:綜合辦
圖文:執行局
審核:方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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