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林安琪,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辯護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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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某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審查認定
【編號】2024-03-1-113-001
【案件解析】
本案中的陳某先通過內部員工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宣傳進而吸收存款。
2022年《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
那么,陳某先的內部宣傳行為是否因此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也,《解釋》在此處的內部宣傳上加了一個限制——“ 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保護的金融秩序,打擊的是不具有許可而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因此,雖然《解釋》將對員工或親友宣傳的行為排除在公開性之外,但仍然將其框定在法益的保護范圍內—— 不得因親友或員工的公開宣傳而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
對此,2014年《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指出: 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或者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此兩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本案中,在案證據反映,陳某先并未限制吸收存款對象范圍,由員工以口口相傳方式為公司公開宣傳吸收存款,后陳某先以某公司名義與前來存款的員工、員工親屬、其他社會人員簽訂借款合同。 雖然陳某先僅在內部進行宣傳,但其并未控制此種消息的散播,消息由員工親友向社會公眾傳播,其與社會人員簽訂合同的行為說明其對于此種公開散播的放任甚至主動授意 。因此,陳某先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開性的特征。
6.陳某紅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經營、合同詐騙案——被告人僅向與其具有相對特定關系的個人借款,后因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無法償還借款的,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編號】2024-04-1-113-002
【案件解析】
本案作為一個無罪案例,在非吸的公開性和社會性上,本案與上述陳某先案不同,本案中陳某紅吸收存款的對象均為具有特定關系的熟人、朋友、同事等,雖然也是“口口相傳”的方式, 但僅集中在具有 特定關系中,且人數相對較少,借款對象范圍較小, 沒有達到社會公眾的程度 ,因此,不具有非吸的公開性和社會性,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7.戰某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前往偵查機關了解同案犯投案情況、配合投資人報案行為性質的認定
【編號】2024-03-1-113-002
【案件解析】
本案雖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但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其就主動前往偵查機關是否屬于“自動投案”作出了明確的解釋。“自動投案”是認定自首的兩個條件之一,而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其認定與否對于當事人處罰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從該案來看: 僅前往偵查機關的行為不能直接認定為自動投案,只有在既前往司法機關,又主動交代罪行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主動向司法機關交代罪行并非指自首的另一條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此處僅通過需主動告知有犯罪行為,即能夠表明有將自己交于司法機關控制的意愿,同時愿意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則,如果講此處的“主動”理解為“主動如實”,則會將“如實供述”這一行為在自首認定中重復評價。
8.新疆某財富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P2P網絡借貸平臺與大額借款人共謀欺詐借款的認定
【編號】2023-04-1-134-004
【案件解析】
本案的重點并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是集資詐騙罪,該案被告人張某甲同時構成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但本案體現出了區分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點——“非法占有目的”。
涉案公司新疆某財富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是一家未經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網絡借貸平臺,其通過網絡途徑公開宣傳,為需要資金的借款人籌集資金,并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付息。前期張某甲等人對出借人的資金并無非法占有目的,此時僅構成非吸,但后期其“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說明其對錢款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還構成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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