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對庭審中控辯雙方爭執焦點作如下綜合評判:
關于醫務人員血液采集行為是否規范?《臨床檢驗基礎》規定,除血清采集不需混勻外,對血漿、全血的采集要求為采血后立即顛倒混勻采血管8次,其目的是抑制血液凝固。本案根據庭前訴訟參與人觀看采血時的全程錄像視頻:采血護士將血液注入兩支瓶帽為藍黑色的試管中,僅有一名警察對其中的一支試管進行了搖晃,另一支試管未進行搖晃操作,依照《臨床檢驗基礎》規定:采血管為黑色或淺藍色試管的標本所收集的應是血漿或全血,采血后立即起顛倒搖勻8次,試驗前混勻標本。由此可見,專業采血人員未按程序收集證據。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偵查機關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時間采集的血液樣本送交均具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得出不同的鑒定結論,且鑒定意見涉及被告人的行為性質,但公訴機關未提供證據對不構成犯罪的鑒定意見予以排除,其指控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無法達到證明目的,故指控的犯罪因證據存疑不能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百條第(三)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無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相關規定
《臨床檢驗基礎》
采血管為黑色或淺藍色試管的標本所收集的應是血漿或全血,采血后立即起顛倒搖勻8次,試驗前混勻標本。
三、如果未按照規定晃動血樣,抗凝劑與血樣融合不充分,血樣鑒定結果不準確
根據上述規定,醫務人員采集完血樣后,應當采血后立即起顛倒搖勻8次,這樣是為了保證血樣與抗凝管內的抗凝劑進行充分融合。如果未按照此規定進行操作,血樣與抗凝劑的融合就不充分,可能會有凝血,血樣鑒定結果也不準確。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亦認定醫務人員未按規定晃動血樣,操作不規范。最后,法院判決醉駕人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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