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專業辯護律師,刑事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律師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合同詐騙罪、虛擬數字貨幣犯罪案件)
目 錄
一、惡勢力構成條件及認定依據
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的特征是惡勢力與普通共同犯罪團伙區分的關鍵標志
三、“軟暴力”在惡勢力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認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結語:刑事律師對惡勢力案件的辯護
正文
一、惡勢力構成條件及認定依據
兩高兩部2018年出臺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指導意見》”)和2019年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9意見》”)規定了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有關惡勢力的構成條件。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以上是惡勢力的構成條件,為《2018指導意見》第14條所規定,《2019意見》第4條的規定與之一致。
惡勢力的成員要求:第一,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第二,對于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
惡勢力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兩類,第一是主要實施的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第二為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
以上惡勢力主要實施的犯罪活動和伴隨實施的犯罪活動的區別是,僅有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惡勢力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特別要求?!?019意見》規定,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另外對于反復實施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數額尚不構成犯罪,累加后應作為犯罪處理的,可將已用于累加的違法行為計為1次犯罪活動,其他違法行為單獨計算違法活動的次數。(第9條)
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是惡勢力與普通共同犯罪團伙區分的關鍵標志
最高人民法院朱和慶、周川和李夢龍三位法官2019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報》撰文《〈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對惡勢力犯罪的構成條件中的“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作了明確結論。
三位法官認為,惡勢力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一個演化、遞進的過程。“惡勢力”團伙演變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最后到最高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所以對惡勢力犯罪性質的認定需要參考“惡”與“黑”的演進關系和內在聯系。涉黑案件需要“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的意圖,行為人除了獲取不法利益外,還有通過不斷累積的非法影響、日益鞏固的強勢地位攫取不法利益,壯大自身實力,最終形成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的外在表現。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意圖相比,在程度上有一定差異的是,惡勢力犯罪表征于外的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
該文認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一特征是區分惡勢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團伙的關鍵標志。
三、“軟暴力”在惡勢力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認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惡勢力的行為手段包括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這里的“其它手段”通常解釋為包括“軟暴力”?!?018指導意見》第17條專門規定了黑惡勢力采取“軟暴力”手段,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軟暴力”在惡勢力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中究竟處于什么地位?黑惡犯罪案件中,更多的表現為,既有暴力手段,也包括行為人在威懾的前提下,進行談判、協商、滋擾、聚眾哄鬧等非暴力手段。但是作為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我們也遇到犯罪過程中暴力手段并不突出,反而以軟暴力為主要手段的惡勢力案件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案件。
刑事律師認為,所謂惡勢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以暴力性手段為主要犯罪手段。雖然“軟暴力”也是這些案件中的常見手段,但是惡勢力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認定中,應以暴力性手段為主,而以“軟暴力”為補充手段。如果暴力性手段不明顯,應不成立惡勢力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比如我們遇到過有的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指控10多起違法發放貸、“軟暴力”催收的違法犯罪事實,連一起打人、暴力威脅、斗毆的暴力性行為都沒有,如果認定“主要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為手段”,顯然拔高了暴力程度,與司法解釋的本意相違背。
四、結語:刑事律師對惡勢力案件的辯護
刑事律師對惡勢力案件的辯護,應圍繞惡勢力的法定構成條件。那種認為一旦出現團伙犯罪,就輕易認定惡勢力的作法是不正確的。
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的律師辯護,主要應圍繞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展開。惡勢力犯罪性質的認定需要參考“惡”與“黑”的演進關系?!盀榉亲鲪?、欺壓百姓”特征是惡勢力與普通共同犯罪團伙區分的關鍵標志,也是律師辯護的火力點。
以上是個人觀點,歡迎方家批評、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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