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 (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因為涉及到商標侵權被行政機關查處后,案件又被移交到公安來刑事立案,當事人在接到偵查人員的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且交代了全部的案件事實,這種情況是否屬于自首呢?前兩天,我們接到了一個案件的咨詢,在去年,工商局針對當事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對當事人行政立案處理,扣押商品,也詢問了當事人。但是,沒有對當事人采取任何的強制措施。今年,這起案件轉為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結果就被刑事拘留了。
在商標犯罪案件中,此類情形有一個法律問題是非常值得關注的。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當事人被電話傳喚后到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是否屬于自動投案,是否屬于自首呢?
上述情形是否應認定為自首,關鍵在于當事人經傳喚到案是否屬于自動投案。根據法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盡管已經被發覺了,但是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受到訊問、還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的。
在行政查處時,當事人是被動到案的,但是在轉為刑事立案時,能夠主動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就表明了他歸案的自動性與主動性。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當事人經過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他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另外,在被傳喚后歸案,也符合投案自首規定的在沒有受到訊問,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這個時間范疇。
總的來說,即使當事人在行政案件首次到案時不具備投案的自動性和自愿性,但由于刑事立案中,未被控制而處于自由狀態,具備“能逃而不逃”的客觀空間,表明當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追訴的不利情形下仍愿意投案。這種情形依然是屬于能逃而不逃的狀態,仍然可以被認定為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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