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均為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在結婚之后,夫妻雙方,無論哪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收入,無論保存在誰的名下,都是雙方共同所有的。
如何區分
首先從時間上看,在領取結婚證之后,到離婚之前,這期間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房產、股權等特殊財產,可以從實際出資人和出資時間來判斷,比如房產,雖然房產證辦理是在結婚后,但是購房、支付購房款是發生在婚前,且是一方付款登記付款一方個人名字的,依然是婚前個人財產。
常見共同財產
1、工作賺的錢,包括工資、資金、績效、分紅、勞務報酬;
2、做生意賺的錢,包括做經營公司、投資。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一方經營婚前的公司、婚前取得的股票,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就是婚后賺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房產的判斷比較復雜,有以下幾種常見情況,第一種情況: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無論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情況:婚后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相反的證據;第三種情況: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款,房產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共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并不當然一人一半,需要看雙方對房產的貢獻來確定最終取得的份額。
4、繼承或獲贈的財產,在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租金:無論是婚前房產還是婚后房產,出租所得的租金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6、養老保險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如果離婚時不符合領取條件,那么賬戶中,一方在婚后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7、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內,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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