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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囑繼承法律實踐中,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的效力位階爭議,常與贍養義務履行程度等因素交織,形成復雜的遺產分配法律關系。本文將結合一起真實繼承糾紛案件,從司法裁判視角解析遺囑效力認定規則與遺產分配法律邏輯。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曉薇
被告:林曉峰
第三人:林雨(林曉峰之女)
親屬關系:林建國與李淑芬系夫妻,育有一女林曉薇、一子林曉峰。林雨為林曉峰之女。李淑芬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去世,林建國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林建國名下,原為林建國與李淑芬的夫妻共同財產。2013 年,二人分別立下公證遺囑,將各自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留給女兒林曉薇。然而,2018 年林建國將房屋贈與孫女林雨并完成過戶,2015 年又立下自書遺囑,將房屋留給兒子林曉峰,存款由林曉峰和林雨繼承 。
李淑芬和林建國去世后,林曉薇要求按公證遺囑繼承房屋,卻遭林曉峰、林雨拒絕。此前,法院已判定贈與合同中涉及李淑芬遺產部分無效。林曉薇遂起訴,要求分割一號房屋、父母銀行存款、喪葬費、撫恤金及房屋租金收益。
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應按哪份遺囑繼承?
原告林曉薇主張:父母 2013 年的公證遺囑合法有效,一號房屋應歸自己所有 。
被告林曉峰、第三人林雨主張:林建國的公證遺囑已被撤回,應按 2015 年自書遺囑執行,房屋歸林曉峰所有 。
銀行存款是否可繼承?
原告林曉薇主張:林建國名下 2015 年的73 萬余元存款,應有一半屬于李淑芬遺產,應法定繼承 。
被告林曉峰、第三人林雨主張:該存款已在林建國生前花完,且林曉薇主張已過時效,應按林建國遺囑由二人繼承。
喪葬費、撫恤金如何分配?
原告林曉薇主張:要求分割林建國的喪葬費 5000 元、撫恤金 62694 元 。
被告林曉峰、第三人林雨主張:喪葬費已用于喪葬支出,撫恤金應按遺囑繼承,與林曉薇無關。
房屋租金收益如何分割?
原告林曉薇主張:要求分割一號房屋的租金收益 。
被告林曉峰主張:租金已扣除供暖費,不應分割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時,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林建國雖立有公證遺囑,但后續將房屋贈與林雨并立下自書遺囑,視為撤回了公證遺囑中關于房屋的部分 。經鑒定,林建國 2015 年自書遺囑確為其本人書寫,因此一號房屋中林建國的份額應按自書遺囑由林曉峰繼承,李淑芬的份額仍按公證遺囑由林曉薇繼承。
(二)財產范圍的界定
銀行存款:林曉薇主張的 73 萬余元存款,根據銀行流水顯示已在林建國生前花銷完畢,賬戶已注銷,不存在可供繼承的遺產。且各方均認可無其他存款需分割,故其該項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
喪葬費與撫恤金:喪葬費用于喪葬支出,不屬于遺產。林曉峰已舉證證明喪葬費用由其承擔,林曉薇未支付費用,故其要求分割喪葬費不合理。撫恤金雖非遺產,但法院可參照遺產分配原則,結合各方情況酌情分配 。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林曉薇和林曉峰均主張對方未盡贍養義務,但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充分。林曉薇的證人與她存在利害關系,證言證明力不足;林曉峰亦無確鑿證據證明林曉薇未盡贍養義務。因此,法院未依據贍養情況調整遺產分配比例 。
裁判結果
房屋歸屬與補償:一號房屋歸林曉薇所有,林曉薇向林曉峰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1568470.5元 。
租金收益分割:林曉峰向林曉薇支付房屋租金收益 47983.8 元 。
撫恤金分配:林曉峰向林曉薇支付撫恤金余額 15308 元 。
駁回林曉薇的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需謹慎
公證遺囑雖效力較高,但仍可被后續遺囑撤回。建議定期更新遺囑,確保意愿準確表達;訂立多份遺囑時,注意內容一致性,避免矛盾 。
(二)留存財產變動證據
涉及存款、房產等大額財產,應保留交易記錄、憑證等證據,避免因財產去向不明引發繼承糾紛 。
(三)重視贍養義務履行
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會影響遺產分配。日常可留存照顧老人的費用票據、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為可能的糾紛提供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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