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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問題向來是家庭糾紛的 “高發(fā)地”,當離婚協(xié)議對房產有所約定,再婚配偶與子女又同時主張繼承權時,該如何解決?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為大家解析其中的法律要點。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陽
被告:吳敏、楊德、楊勇、楊婷
第三人:李娟
親屬關系:楊德與孫芳育有子女楊勇、楊婷、楊剛(已故);楊剛與李娟曾是夫妻,育有一子楊陽;楊剛與吳敏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楊剛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去世,孫芳于 2020 年 2 月 9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位于通州區(qū)的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娟、楊剛名下,二人各占 50% 所有權份額。2003 年 5 月,李娟與楊剛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一號房屋歸楊陽所有,但 2003 年 8 月二人調解離婚的民事調解書中未提及該房屋分割。楊剛去世后未留遺囑,其父親楊德、母親孫芳也相繼離世,圍繞一號房屋的繼承,楊陽與楊剛的再婚配偶吳敏產生爭議,楊陽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屋并讓吳敏騰退。
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中楊剛的份額該如何繼承?
原告楊陽主張:父母離婚協(xié)議約定房屋歸自己,且楊德、楊勇、楊婷同意放棄繼承份額給自己,房屋應全部由自己繼承 。
被告吳敏主張:自己作為楊剛的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房屋份額;楊剛生前有外債,應先償還債務再談繼承;要求繼續(xù)居住房屋,楊陽支付折價款才同意騰退。
李娟將其房屋份額給予楊陽應如何處理?
原告楊陽主張:李娟同意將其份額給自己,房屋應歸自己所有 。
法律關鍵:李娟將份額給予楊陽與繼承并非同一法律關系,需另行處理 。
房屋是否應先償還債務再進行繼承分割?
被告吳敏主張:楊剛生前有外債,應先償還債務 。
法律關鍵:吳敏未提供外債相關證據(jù),法院難以支持該主張 。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與繼承順序確定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娟、楊剛名下,楊剛享有的 50% 份額屬于其遺產。楊剛去世時未留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吳敏、兒子楊陽、父親楊德、母親孫芳。孫芳在楊剛去世后離世,其應繼承份額由楊德、楊勇、楊婷繼承 。楊德、楊勇、楊婷同意放棄繼承份額給楊陽,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楊陽可繼承楊剛遺產份額的四分之三,吳敏繼承四分之一。
(二)離婚協(xié)議與房屋繼承的關系
雖然李娟與楊剛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歸楊陽,但該約定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且離婚調解書未涉及房屋分割 。所以在楊剛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額仍需按照繼承法律規(guī)定處理。李娟將自己份額給予楊陽,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二人需另行協(xié)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
(三)房屋分割與債務問題處理
吳敏提出楊剛生前有外債,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根據(jù)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紤]到遺產繼承比例與實際居住情況,法院從有利于生產生活角度出發(fā),確定楊剛的 50% 房屋份額由楊陽繼承,楊陽按評估價及吳敏應繼承份額支付折價款 。同時,楊陽要求吳敏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騰退房屋,于法有應繼承份額支付折價款。同時,楊陽要求吳敏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騰退房屋,于法有據(jù),得到法院支持 。
裁判結果
楊剛在一號房屋中 50% 的所有權份額由楊陽繼承,楊陽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吳敏房屋折價款 566379.5 元 ;
吳敏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配合楊陽辦理一號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將楊剛在該房屋中 50%的份額變更登記至楊陽名下 ;
吳敏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一號房屋騰退并交付給楊陽 。
案件啟示
(一)明確財產約定形式,避免效力瑕疵
離婚協(xié)議中對房產等重大財產的約定,最好在離婚調解或判決書中予以明確,增強法律效力。若涉及繼承問題,還需通過遺囑等方式進一步明確分配意向,防止產生糾紛。
(二)及時放棄或主張繼承權利
繼承人若放棄繼承,應采用書面形式明確表示,避免后續(xù)爭議。若主張權利,需在法定時效內進行,并保留相關證據(jù) 。
(三)債務主張需有證據(jù)支撐
在繼承糾紛中提出債務問題,必須提供借條、轉賬記錄等有效證據(jù)。否則,不僅主張難以得到支持,還可能影響自身在繼承糾紛中的地位 。
房產繼承糾紛處理不當,容易傷害親情。提前規(guī)劃財產分配,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才能在保障權益的同時維護家庭和睦。若你在繼承問題上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取幫助!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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