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刑事控告時,代理律師應當清楚所提交的證據可能面臨的控辯爭議、能否經得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質疑,以及檢察院、法院的審查。在調查取證時,代理律師應當盡量按照法院裁判的標準來收集、準備控告資料,避免證據存在重大缺陷的情況發生。
以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控告維權案件為例。在刑事控告時,被害單位需要出具《鑒定書》,該《鑒定書》是認定被控告人的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關鍵證據。代理律師應當清楚該《鑒定書》可能面臨的質疑,以及司法機關對該《鑒定書》的審查觀點。
(一)被控告人、辯護人對《鑒定書》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被控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往往會提出對該《鑒定書》的否定意見:其一,該鑒定意見的委托程序不合法,鑒定意見應當由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本案系被害人自行鑒定,不合法;被害單位作為鑒定機構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具備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其二,該鑒定意見的鑒定主體不合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都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其三,該鑒定意見的形式不合法,既沒有附鑒定機構資質材料,也沒有附鑒定人員資質材料。
(二)公訴機關對《鑒定書》的觀點。對于辯護方所提出《鑒定書》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往往會認為,該證據真實合法,依法可以采信,足以證明涉案產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一,從證據種類上看,雖然該證據名字為《XXX鑒定意見》,但本質上并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鑒定意見,而是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向司法機關出具的被害人陳述。其二,注冊商標權人有權協助司法機關對涉嫌侵權產品是否侵權進行鑒定,并出具意見。其三,注冊商標權人對其所持有的商標制作細節、防偽細節等非常清楚了解,注冊商標權人對涉案商標是否為假冒的,具有充分的鑒定能力和條件。因此,注冊商標權利授權涉案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
3、司法裁判對《鑒定書》的觀點。對于控辯雙方的意見,法院往往裁判認為,雖然被害單位出具的書面意見有“鑒定書”的稱謂,但究其實質為被害單位的辨認材料,在證據屬性上屬于被害人陳述,僅系案涉商標權利人向司法機關出具的被害人陳述,而非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例如,在姚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中,辯護人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對于需要鑒定的事項,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因此,涉案商品是否假冒,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本案卻隨意由被侵權廠家以及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出具鑒定文件欲證明案件事實,被侵權廠家以及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根本沒有鑒定的資格,所出具的文件也并非法律所允許的合法、真實的鑒定形式,因此,其所做出的鑒定文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院裁判認為,《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2012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標或者廠名廠址的,可由被侵權人進行鑒別。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部門作出復檢結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三份鑒定意見均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出具,該權利人作為被侵權人,有權對涉嫌假冒其商標的商品進行鑒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