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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田某訴稱,2023年3月27日,其持B2本駕駛半掛車行至滄樂線孟村縣路段時,追尾張某駕駛的半掛車,后張某駕駛的半掛車又追撞到前面王某駕駛的半掛車,發生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導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田某嚴重受傷,田車上另一駕駛人張某某也受傷。
此事故經孟村交警認定田某負全部責任,張某、王某及張某某無責任。另,前二車均投有無責險。
事后,張某某向張某、王某車輛所在地河間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無責賠償。河間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田某所駕車輛與第三輛車王某所駕車輛間沒有接觸,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此,判決張某車輛保險公司向張某某賠償了無責險19800元。
【疑問】
現,田某向孟村法院起訴。認為三車連環相撞,均有不同程度損壞,最前車王某所駕車輛也加重了田的損失后果,應有因果關系,理應賠償其無責交強險。另,張某車輛保險公司也應當預留一半無責險賠償金給田某,而不是全額判決賠償給張某某,故此河間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但,孟村法院認為河間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了判決,二院同為滄州中院所轄。2024年7月9日,孟村法院駁回了田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意見】
那么,三車連環相撞,最前車應否承擔無責賠償責任?就此,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劉星教授認為,最前車承不承擔責任,問題的關鍵是三車是不是存在傳導關系,如果存在傳導關系則有因果關系,最前車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孟村人民法院的判決,劉星教授則認為,河間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同為市轄基層法院,孟村法院不可能不遵循前法院判決。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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