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大力開展反電詐的宣傳活動,但犯罪形勢依舊復雜嚴峻,各種新型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年輕人、在校生逐漸成為涉卡犯罪的高發(fā)人群,不少人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在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舊為其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淪為詐騙分子的幫兇,最終不僅讓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淵,還導致多名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自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26日,明知其同案人是在實施電信詐騙的情況下,仍然向他人購買多部手機及多張sim卡,在潮州市湘橋區(qū)某房內,通過搭建手機連線的方式,協(xié)助同案人遠程使用其手機撥打被害人電話進行詐騙,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46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000元。
最終,陳某某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檢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然幫助詐騙團伙架設呼轉設備、批量撥打詐騙電話,或是提供手機卡、出借出售手機卡、銀行卡等,無論是否獲得報酬,都涉嫌為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都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廣大群眾切莫為了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掉入“手機口”詐騙陷阱,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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