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89年的江蘇男子龔某某系博士研究生,因利用在德國留學、工作優勢伙同他人走私威士忌酒,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16萬元。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7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日前公開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量刑偏重”,最終作出判決:龔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16萬元。
▲圖據圖蟲創意
利用留學等優勢走私威士忌酒
偷逃稅款共計1200余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龔某某系江蘇常州市人,一審法院認定,從2020年起至案發,龔某某利用其在德國留學、工作的優勢,伙同被告人黃某某等人,通過微信等網絡渠道銷售歐洲產的威士忌酒,再以個人郵遞物品渠道經國內多地口岸走私入境。為了逃避海關監管,龔某某指使黃某某向客戶提供虛假小票向海關申報,并要求貨主提供多人身份信息、電話、地址作為國內收件信息,采取直郵包稅、直郵不包稅、直郵包稅不包申報等形式,將每個價值900余元至幾萬元不等的威士忌酒包裹,以低報方式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走私上述貨物共計偷逃應繳稅款12153346.57元,其中黃某某從2021年5月開始參與部分走私,經核定偷逃應繳稅款11733904.96元。2022年12月11日,龔某某、黃某某主動投案。
一審期間,龔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向一審法院繳納157萬元,黃某某向一審法院繳納違法所得18萬元和預繳罰金18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龔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16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追繳兩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扣押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均予以沒收。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主犯改判5年,處罰金1216萬元
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后,龔某某、黃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經過綜合評判后認為,上訴人龔某某、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在走私普通貨物共同犯罪中,龔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黃某某受龔某某雇請參與走私,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龔某某、黃某某量刑偏重。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對被告人龔某某、黃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定罪部分、以及追繳違法所得、沒收扣押財產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被告人龔某某、黃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訴人龔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16萬元;上訴人黃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編輯潘莉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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