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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存在勞動用工流程不規范,或是不注重員工離職時的手續等情形,在員工離職時不會給員工辦理離職的各項手續。但是若員工入職的下一家公司需要其提供離職證明,員工向上一家公司索要離職證明,但是公司遲遲未給開具,導致該員工被下一家公司拒絕錄用,該種情況下,上一家公司是否需要向員工賠償呢?
經典案例
2012年3月28日,甲進入A公司處工作,擔任生產管理部部長一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2022年10月28日,A公司以甲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當日甲就要求A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以方便甲后續求職,但A公司未予出具。2022年11月11日,甲被B公司錄用,該公司要求甲在2022年11月14日帶上家單位離職證明原件等材料辦理入職手續。甲再次打電話給A公司及A公司負責人事的人員,但均未得到回應。甲又通過微信要求A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但A公司仍未回應。
2022年11月16日下班前,因甲仍未能提供離職證明,B故公司向甲發出不予錄用通知。于是甲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賠償其損失。仲裁委裁決A公司向甲賠償,甲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在2022年10月28日解除勞動關系,A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的同時向甲出具離職證明,并且甲在當日向A公司提出要求出具離職證明,但A公司未出具導致甲無法入職,故綜合甲在A公司處的工資、甲重新找工作的合理時間等因素,判決A公司向甲支付15000元經濟損失。
風險提示
公司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即離職證明,以及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若公司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員工無法入職下一家公司或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規范員工離職流程,以避免出現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的情況呢?我們建議:
1、制定離職流程規范
若要做到員工離職流程合規,首先公司應在制度層面制定相應的規范,公司可在制定員工手冊時在員工離職部分進行規定。如規定員工離職應在提前幾天線上申請、離職時需要歸還的物品、未休的年假集中休完、公司人事在員工離職時出具離職證明等,以及相對應的《辭職申請表》《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離職交接表》等,避免員工在離職時僅口頭向公司打聲招呼就走,讓員工的離職更加規范。
2、嚴格執行離職流程規范
有相應的離職流程規范后,嚴格要求員工和公司的人事按制度規定進行,尤其是公司人事。在員工提交了離職申請后,通過了審批、完成了工作交接以及交還了公司的各項物品后,人事應當及時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若未及時開具,也要在員工提出后,也要按員工要求的時間開具,避免像本案中A公司的人事,在甲給其打電話的情況下仍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甲被下一家公司拒絕錄用。
3、員工離職公司還應及時結算工資
對于離職員工的工資結算,有些公司會稱在下個月工資發放日支付,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即“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但是每個地區也有其自己的規定,有的是“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有的是“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N日內”,有的是“在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手續之前”。對于上海地區的話,是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來支付。員工離職流程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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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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