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青年報原標題:“債務加入”“連帶責任” 3800萬元民間借款演變成民事糾紛案
近日,河南濮陽市郭先生向獨角新聞反映了一起涉及“債務加入”的民事糾紛案件。郭先生不僅未能收回借給朋友王某軍、李某平夫妻的3802萬元借款,反而要承擔這對夫妻及其名下的延安市富縣瑞通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縣瑞通公司)的巨額債務。
事件回顧:向法院出具“承諾書”的緣由
2016年,河南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由王某軍、李某平夫妻于2016年3月21日前償還郭先生借款本金3802萬元。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王某軍、李某平名下的富縣瑞通公司財產處置權后,依法進行了網絡司法拍賣。
2018年7月30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查明富縣瑞通公司抵償債務為1207萬余元,剩余債務2592萬余元,王某軍、李某平繼續向郭先生償還債務。
郭先生說,法院依法拍賣了富縣瑞通公司的財產,因無人競拍,自己在償還了近1000萬元的債務后,取得了該公司的設備及廠區土建工程等財產所有權,于同年8月29日成立富縣盛澤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縣盛澤公司)。但不久后,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王某軍因病去世,富縣瑞通公司總經理李某平也玩起了失蹤。因富縣瑞通公司存在債務問題,當地終止富縣盛澤公司參加這塊土地的招拍掛程序。
2018年11月27日,延安市富縣召開了相關單位參加的協調會,富縣人民法院某負責人要求郭先生出具一份承諾書,需承諾協調富縣瑞通公司總經理李某平參與應訴并配合執行,才同意繼續進行出讓土地程序。在富縣人民法院某負責人口述下,由法院打印了一份承諾書,讓郭先生加蓋了富縣盛澤公司的公章。
讓郭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就是因這份“承諾書”,使自己背負上巨額債務。
巨額債務:法院認定郭先生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
在郭先生以為終于可以正常經營富縣盛澤公司的時候,各種債務接踵而來。
經富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調查的富縣瑞通公司債務問題,一審認為富縣瑞通公司的一部分債務與郭先生和富縣盛澤公司無關;另一部分債務因郭先生為富縣瑞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對該部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郭先生不認可這部分“連帶責任”,上訴到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延安市中院維持了原判。
郭先生又申訴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21年下達一份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二審法院認定郭先生系富縣瑞通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缺乏證據證明。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認定郭先生對富縣瑞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指令延安市中級法院再審此案。
郭先生稱,事實上2018年債權人只起訴了富縣瑞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平,并沒有起訴自己和富縣盛澤公司,法院當時不應該要求自己出具承諾書。其后,債權人才因這份承諾書起訴了自己與富縣盛澤公司,自己不應該承擔富縣瑞通公司的債務。但是,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時,經過法院審委會討論后,又以“承諾書屬于債務加入”為由,判決富縣盛澤公司與郭先生為富縣瑞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服判決:向延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述
獨角新聞從郭先生手中拿到一段錄音。錄音中,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業務副院長堅持認為,“(承諾書)不構成擔保,并不是債務加入。如果(審委會)非要認定為債務加入,就沒辦法了……”
郭先生始終相信總有依法說理的地方,于是,他向延安市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就在上個月,延安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了此案。
獨角新聞拍案說法欄目律師觀點
成立債的加入要符合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三是債務加入的情形應當通知債權人;四是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但涉案《承諾書》沒有清晰表述新公司具有加入債務的意思,其中“現企業愿意協調原企業總經理參與訴訟案件,所判決內容現企業配合履行所確定的義務”的表述,僅僅是新公司做出的居中協調配合的行為承諾,而非加入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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