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雙佳科技公司老板娘楊會杰組織其公司員工聚眾毆打討薪者,期間持械將勸架的張復生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
由于有保護傘,該公司僅有一名參與打架的員工薛冰峰被判一年,而在有七份公安偵查筆錄均指認楊會杰是本案組織者的情況下,公安寶坻分局卻以“另案處理”為名將楊會杰保護了起來,不僅未拘留一天,也未將其向檢察院和法院移送,使其逃脫了檢察院的檢查和法院的審判,長達二十多年且至今仍還在逍遙法外。
本案雖經受害人多次控告,但公安寶坻分局卻無動于衷,僅是答復對其以批評教育,對聚眾致人重傷涉惡案的組織者難道僅是進行批評教育就可以了結的嗎?
《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出現人數多且規模大、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持械等情形,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或死亡,將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4年8月16日,受害人方再次向天津市110報案,并等待著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對本案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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