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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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王先生(66歲)在市醫院常規體檢,4天后到市醫院門診就診,其主訴腰部疼痛并放射至右下肢1周余,醫生初步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建議保守治療,并開具藥物跌打七厘片、舒林酸片。8天后,王先生再次到市醫院門診就診,其主訴腰背部疼痛3月余,醫生行檢查后初步診斷為骨腫瘤,建議做腰椎核磁共振檢查。
5天后,王先生到省醫院就診,其主訴右下肢疼痛1月,初步診斷為椎體感染、腰椎間盤突出、腰椎椎管狹窄,遂住院治療。入院第3天行經皮穿刺椎體活檢術,術后20天又行腰椎后路椎管減壓、椎間盤切除、融合器置入、椎體活檢、骨水泥強化、釘棒內固定術。手術結束后,王先生在蘇醒過程中突發心臟驟停,經搶救,自主心跳恢復,轉入麻醉科ICU繼續治療,1個月后因病情惡化而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兩家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導致患者最終死亡,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5萬余元。
法院審理
鑒定意見認為,患者符合因患腰椎間盤突出、腰椎椎管狹窄等,臨床行腰椎后路椎管減壓、椎間盤切除、融合器置入、椎體活檢、骨水泥強化、釘棒內固定術后,并發肺動脈骨水泥栓塞引起心臟驟停,經心肺復蘇術后,長期昏迷臥床,繼發肺部嚴重感染,終致多功能衰竭死亡。市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誤診、漏診及誤治的過錯,但與其死亡之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患者術后CT可見椎管內及椎體周圍有大量骨水泥滲漏,省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原因力為主要原因。
一審法院認為,省醫院雖不認可鑒定結論,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書確認的事實,鑒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質詢,對其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市醫院的診療雖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系,但存在誤診、漏診及誤治之過錯,患者在其醫院產生的醫療費,酌定其承擔80%賠償責任,即900余元。省醫院系省級一流醫院,具有較強的救治能力和較高科研水平,卻因其主要原因造成患者死亡的嚴重后果,故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決市醫院賠償患方醫療費900余元,省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88萬余元。
省醫院不服,提起上訴。省醫院認為鑒定意見依據不足,且鑒定人出庭稱“鑒定意見是在充分尊重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出具”,可以證明鑒定意見受到了個人或者組織的干預,與司法鑒定程序原則相違背,應當重新鑒定。患方辯稱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市醫院則稱省醫院并不能舉證證明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錯誤,一審程序合法。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系患者術后引起心臟驟停,繼發肺部嚴重感染,終致多功能衰竭致死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法院根據鑒定意見認定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判斷醫療機構對患者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一是審查醫療機構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是否正確,包括對患者疾病的定性是否正確、對患者疾病所采取的治療方式和手段是否正確,也就是審查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在醫學專業上是否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符合。二是審查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注意、告知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因未能盡到注意、告知義務而導致患者受損的情況發生。
醫務人員作為實施疾病診療活動的主體,一方面,其診療活動的對象是具有生命的人;另一方面,在診療活中,由于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性,某些醫療行為甚至具有侵襲性,所以為了平衡醫務人員和患者之間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醫務人員實施診療活動的行為賦予了較普通人更高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積極履行其職責,對患者盡到最大的善良注意義務,通過謹慎的作為或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
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包括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要求醫務人員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尊重患者、工作敬業、業務能力精益求精。特殊注意義務要求醫務人員對每個診療環節的風險都應高度謹慎和注意。如果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則就可以認定醫務人員存在過錯。我國《民法典》也明確規定了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醫療行為的過錯及因果關系的認定屬于醫學領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鑒定意見是重要的證據形式。本案中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系經雙方當事人選定,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依據案件有關病歷資料,舉行了聽證會,經過醫學專家研判,鑒定人員根據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依法出具了鑒定意見,鑒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質詢,故此法院未支持省醫院重新鑒定申請,并認為省醫院系省級一流醫院,設施先進、設備齊全,具有較強的救治能力和較高科研水平,卻因其主要原因造成患者死亡的嚴重后果,判定其承擔了80%的賠償責任。
醫療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行為人的加害行為必須是損害后果發生的必要條件,并具有極大增加損害后果發生的可能性。患者一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能夠達到這種客觀可能性,則醫療機構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市醫院的醫療行為雖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系,但其所存在的誤診、漏診及誤治之過錯,必然導致患者醫療費用的損失,故此法院判決患者在其醫院產生的醫療費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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