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兩歲女童被生父及女友虐待致死”案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日下午2點45分左右庭審結束,并未當庭宣判。
大象新聞記者全程旁聽了此次庭審,見證了現場的每一個細節。公訴人提交文某某的手機備忘錄中的證據顯示,被告人文某某與田某某二人曾多次毆打田田,包括用皮帶抽打、尼龍繩捆綁等極端手段,甚至還將襪子塞入田田口中、尿墊套在頭上。更令人震驚的是,文某某竟將這一系列行為稱為“獵殺時刻”。
檢察院是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來起訴兩個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第226號指導案例指出,
1.與父(母)的未婚同居者處于較為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家庭成員”。
2.在經常性的虐待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嚴重暴力,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觀上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將該傷害行為獨立評價后,其他虐待行為仍符合虐待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并罰。
根據以上意見,文某某雖然不是甜某某不是夫妻,田田也不是文某某女兒,但是他們共同生活,田田視為文某某的家庭成員,文某某從而成為虐待罪的犯罪主體。
田某某和文某某除了有對田田故意傷害行為以外,還有襪子塞嘴、尿墊套頭等虐待行為,所以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數罪并罰。
只是不知道兩個被告人哪個是主犯,根據他們的犯罪情節,有可能都是主犯。
故意傷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本案虐待罪的對應的最高量刑是二年。
兩人都已經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不知道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多少,不知道一審法院最終會判處會是什么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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