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黃桂風 通訊員 余建波)被告人趙某某在某工地將工友打成輕傷后潛逃九年,近期被民警抓獲,被儋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儋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采納儋州市檢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議,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月,被告人趙某某在儋州市某工地上做工時,因工作上的瑣事與工友羊某某發生口角,隨手撿起一根木棍朝羊某某的左手臂處打了一棍,造成羊某某手臂受傷。而后,趙某某丟掉木棍、逃離現場。經鑒定,羊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的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未構成傷殘。
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追捕,趙某某于次日逃離海南,更換手機號碼,到其他省份務工,并對外使用別名。2024年11月,民警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工地將趙某某抓獲。經儋州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未構成傷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趙某某有坦白、累犯、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儋州市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中,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未構成傷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責任編輯:李雨聰】
【內容審核:梁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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