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男方曹某親屬馬女士告訴記者,男女兩家訂婚后,男方就按照習俗送禮、認親、擺酒席,期間加上四金、彩禮等一共花費44萬,但協商結婚時女方又提出要全款買房買車。
無奈婚事告吹,男方要求退還38萬彩禮其他不追究,遭到女方拒絕。男方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調解)女方分三次歸還彩禮共計34萬,若未按時履行,男方有權按照全款38萬申請強制執行。
馬女士表示,8月18日是判決(調解)書上的還款日期,女方仍拒絕還錢,無奈之下只能到女方張某店門口討要說法,一連去了7日。記者多次聯系張某,其均不予回復。
1.女方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償還彩禮的義務,是不對的。男方有權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不履行,女方會被限制高消費及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如果女方有財產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有可能面臨拘留、罰款的法律責任,嚴重的可能觸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男方親屬在女方門店門口舉牌示威是違法的,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的禁令是嚴肅的,公民行使權利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否則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男方女方均應慎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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