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購房者支付定金后因實地勘察房屋狀況等原因提出退款訴求,經協商開發商雖承諾退還定金,但卻未按約定履行退款義務。此類定金糾紛案件頻發,凸顯出房產交易中定金退還規則的復雜性。本文將從法律視角剖析該類糾紛的處理要點,為購房者提供專業維權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甲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購房定金 30 萬元及利息(以 30 萬元為基數,自 2020 年 1 月 3 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判令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趙明稱,自己想認購甲公司開發的產品,按要求分別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17 日向甲公司支付鎖房定金 2 萬元及 48 萬元,共計 50 萬元 。2018 年 12 月 21 日,在實地查看實體樣板間后,因對產品不滿意,當即提出退定 。甲公司同意退款,并承諾 2 個月內退還全部定金。趙明當日辦理退款手續,還按要求交還了相關訂購資料。然而,甲公司僅在 2020 年 1 月 3 日退還 20 萬元,剩余 30 萬元經多次催促,至今未退還,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甲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定金支付情況:2018 年 12 月 16 日,趙明通過 POS 機支付 2 萬元,乙公司出具收據,注明為 “誠意金”;2018 年 12 月 17 日,趙明向甲公司轉賬 48 萬元,甲公司出具收據,明確為 “定金” 。
部分退款事實:2020 年 1 月 3 日,丙公司向趙明轉賬 20 萬元,交易備注為 “代錦繡退房款” 。
其他證據:趙明提交短信記錄、通話錄音,證明甲公司工作人員同意全額退款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趙明與甲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關系?
甲公司是否應當退還剩余 30 萬元定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
合同關系認定:趙明按甲公司工作人員指引付款,且大額款項由甲公司收取,結合丙公司退款備注,依據交易常理和證據鏈,可認定趙明與甲公司建立了定金合同關系 。
退款義務判定:趙明提交的短信、錄音等證據,能夠證明甲公司同意退還全部定金,且已實際退還部分款項,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甲公司應退還剩余 30 萬元 。
利息賠償依據:甲公司逾期未退還定金,給趙明造成資金占用損失,按照法律規定,應支付相應利息,利率參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
被告缺席后果:甲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公正裁判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告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趙明款項 30 萬元及利息(以 30 萬元為基數,自 2020 年 1 月 3 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這一判決明確了甲公司的退款義務,保障了趙明的合法權益。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定金交易警示
謹慎支付定金:購房前充分了解房屋情況,包括戶型、質量、周邊配套等,避免因沖動支付定金 。
明確退款條件:支付定金時,與開發商以書面形式約定退款情形和流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規劃變更等可無條件退定 。
保留關鍵證據:交易過程中,妥善保存收據、合同、溝通記錄(短信、微信、錄音等),以便維權時證明自身主張 。
(二)合同履行與維權要點
重視合同約定:合同一旦成立,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違反約定需承擔相應責任 。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對方違約,及時通過協商、發函等方式溝通,協商不成應盡快起訴,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
善用法律武器:遇到糾紛,可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利義務,在律師指導下收集證據、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
購房定金糾紛并非無解,只要掌握關鍵法律要點,保留好證據,就能在糾紛中占據主動。如果你也遇到類似問題,歡迎私信專業律師,獲取專屬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