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我們公司是家族企業,股東是我太太和我,法定代表人是我。今年6月份,因我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一審法院判處3000多萬罰金,對我太太則判處有期徒刑,沒有判處罰金也沒有判處違法所得。我本人不參與公司經營的,沒有涉案。因為罰金太高了,我們公司沒有那么多錢繳罰金。請問法院會不會執行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財產?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對于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僅對單位判處罰金,而對于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然人)只能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不能并處罰金。
2、刑事判決生效之后,如果被告單位沒有履行判決,實踐中轉交由法院的執行局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裁判文書,不能超出裁判內容執行。故此,對于單位的罰金,不能執行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財產。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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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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