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朋友在簽署認罪認罰后委托了律師,通過律師指導后發現量刑建議還是有點高,那能否和司法機關協商再更改呢?
答復是可以的,不過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不是想調整就調整。
一、認罪認罰簽署后還能再調整
對此有法律依據。
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這就代表了,其實在認罪認罰簽署后,是有繼續調整的余地存在的。
產生第二個問題,什么情況下可以調整?
二、認罪認罰簽署后調整需要有理有據
正如前述,只有在認為量刑建議不當,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才可以進一步調整。
哪些情況算有理有據?
最少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認罪認罰的事實認定有誤且影響到案件公正審判;
(五)起訴指控的罪名有問題;
(六)遺漏對嫌疑人有利的量刑情節;
(七)在簽署認罪認罰后出現新的有利量刑情節;
(八)其他嚴重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才有調整的余地,這也是辯護律師努力的方向。
有些嫌疑人在認罪認罰后才委托律師的,更要從有關問題上加以研究,提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情節,進而推翻認罪認罰,換取重新調整的機會。
三、一個成功簽署第二次認罪認罰的案例
案情簡介:嫌疑人甲第一次為吸毒人員乙購買冰毒未遂,冰毒重量不明,后嫌疑人甲又再次為吸毒人員乙購買冰毒,嫌疑人甲收取現金4000元,購買冰毒0.73克花費3000元,從中獲利1千元,交易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這個案件通過值班律師做認罪認罰時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一年。
通過會見嫌疑人得知他的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已經簽了,但是辯護人重新申請第二次簽署認罪認罰卻變為了七個月的量刑建議,這個案件能夠成功建議檢察機關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原因何在?
對此要結合上面的八個點找,本案用的是第(六)點:遺漏對嫌疑人有利的量刑情節。
通過會見和卷宗研究發現,簽署第一次認罪認罰時并沒有認定嫌疑人具有自首和販毒未遂的情節。
辯護人通過向證人調查取證證實了自首情節的存在,遞交了法律意見書和證人證言,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公安機關核實,自首情節成立。
最終檢察院承辦人重新調整了認罪認罰的事實及量刑建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總而言之,認罪認罰不能亂簽,簽了原則上不能調整,調整就必須有理有據。
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主做刑事案件,辦理大量成功案例。歡迎案件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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