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進城務工現象越來越多,那么,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李廣成律師認為,目前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工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相同,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工也談不上退休一說,從公平角度而言,在認定工傷這個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應當平等對待和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權益。讓我們先來看一個相關的案例。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人員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2022年8月1日,某公司招聘65歲的趙某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趙某為該公司提供保安勞務服務,工資為每個月2000元,勞務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趙某到該公司從事保安工作。
2023年5月15日,趙某因在工作時騎車與汽車相撞,導致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2023年8月6日,趙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過調查了解,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趙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某公司對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理由為,工傷應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他們與趙某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趙某在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其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并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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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某公司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雙方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即上訴人與趙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要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社局對趙某所受傷害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公司所謂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工傷必須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上訴理由,與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不符,法院不予采納。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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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答復(李廣成律師認為,該答復的法律效力高于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效力)的精神,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因工受傷,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對此,李廣成律師認為,這實際上拓展了《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人群和范圍,對于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群體的權益,具有積極有效的意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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