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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投資、投資回報率,“區塊鏈”總是繞不開的話題。其中最具代表作的當屬“比特幣”、“以太坊”、這也吸引了大量資金以及炒幣客入駐幣圈。
相信大多數新人進入幣圈都是因為聽說幣圈的“某暴富神話”才得以踏入這個圈子的吧,在早期投資幣圈的暴富神話屢見不鮮,但是隨著這個市場的體量越來越大,這個市場也變的越來越成熟,初入幣圈的新手切記謹慎的追求高利潤高回報的項目,你的辨別能力認知能力還不足以支撐你創造“暴富神話”,相反往往是個大坑在前面等著你。
大量資金的注入,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多次出臺文件引導民眾遠離數字貨幣交易。2017年9月14日,曾在國內數字貨幣現貨交易市場上紅極一時的“某易”“某安”“某火”等交易所紛紛關停其在中國大陸的業務。隨之而來的,司法機關開始大量查處利用數字貨幣交易實施網絡犯罪的犯罪分子。
對于散戶來說,現在這個市場散戶參與投資炒幣的門檻越來越高,獲利也越來越困難,不少人就會被高額回報所吸引,參與各種幣圈資金盤,傳銷盤,提幣到不知名交易所炒作空氣幣,最后往往留下一地雞毛,嚴重的不僅虧錢,可能還會涉及違法犯罪活動。
散戶進入幣圈所參與的活動,我們大致區分為:交易所投資現貨合約、NFT、銘文、擼羊毛等,以此為業低買高賣的OTC幣商、推廣合約帶單獲得返傭、參與某組織利用虛擬幣進行傳銷。
一、散戶的投資買賣行為
散戶“參與炒幣”是一個正常的行為,交易所持續性投資現貨合約、NFT、銘文、擼羊毛等,偶爾買賣數字幣,如買賣的幣種為比特幣或其他幣種,則根據2013年規范性法律文件,將“特定的虛擬商品”進行買賣,這個是行為是沒有問題的。
如在野雞交易所買賣項目ICO的其他通證,很可能遭遇被騙風險,若遭項目方人為控盤,遭遇幣價狂跌,這是很明顯的詐騙行為了,則有可能會出現“羊群效應”買家集中到公安機關舉報賣方為詐騙行為,已經出現過幾例類似案例,并已正式立案。
二、以此為業低買高賣的OTC幣商
以此為業,將販賣數字幣作為職業(主要生活來源),除去你收到贓款的風險,那么,該行為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主要是換匯),根據案件情況不同,我們還發現有其他罪名的可能,例如在販賣是熟手牽羊盜竊某幣,則涉嫌刑法第285條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三、參與某組織利用虛擬幣進行傳銷
參與傳銷數字幣,請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參與者都是犯罪分子,但是如果你深入參與而且介紹他人買幣且收取提成返傭,并充當講師等角色,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交易所合約交易帶單行為
每一個交易所帶單返傭都涉嫌違法,只不過沒人舉報,沒被調查而已。當一名交易者通過自己的操作指導他人進行交易,并從中獲取返傭時,實質上是將一部分利潤從交易所獲得的返傭轉移給了帶單者,這是不是跟賭博網站的代理很像。
這種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因為它并沒有直接涉及操縱市場或欺詐行為。然而,一旦帶單涉及到給予返傭,情況就會變得復雜起來。你帶單沒問題,但是你獲利,并造成投資者虧損并報案了,這里你就可能涉及違法了。
你的高杠桿的帶單行為一旦導致投資者爆倉,血本無歸,受害人一旦報案,到正式立案,你的返傭獲利可是受害者虧損的資金,你就可能會滋生出其它罪名,如組織領導賭博罪、傳銷罪等。
虛擬幣交易衍生出的風險來自各方面,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各方均存在風險,包括散戶、OTC商家、礦工礦商、甚至交易所,以及衍生出來的鏈游商家、NFT商家等;風險類別也分民事和刑事以及行政處罰類,如果你風險意識不強,那么你可能會涉嫌下面幾種違法犯罪行為: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該刑事風險常見于散戶、OTC商家。先理解該罪基本邏輯,明知是贓款、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方式掩飾、隱瞞的行為。無論你是賣U散戶還是賣U的OTC商家,無論是采取線上交易還是線下交易方式,賣U時如果交易方使用的購U資金是上游犯罪的贓款,一旦你收到了贓款,是需要推斷你主觀上知不知情的,法院一旦認為知情,你就可能構成掩隱罪,反之,不僅資金可以是贓款,包括購U時交易方轉到你錢包地址的U被認定為涉案贓物,你的錢包地址接收了該筆U,而同樣法院認定主觀明知,也可能構成該罪。
交易時若未選擇大交易平臺所或者找到比較靠譜的OTC商家,也并未詢問對方資金來源、未審核流水、未查詢付款信息跟KYC的信息是否一致的,以及線下交易價格明顯虛高或采取現金交易方式的,涉案時一定程度上在證明自己主觀明知方面不利,無論是在定罪衡量上還是后續的銀行卡解凍工作方面都會加大你的刑事風險。
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該刑事風險常見于幣圈的跑分車隊人員、網絡服務供應商以及一些OTC商家。該罪規定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行為。上游如傳銷、電詐、開設賭場犯罪人員,收取的贓款需要提現時,常見是通過跑分的模式招募了一批車隊人員,這些人通過ATM機專門來取現,提現后再進行資金轉移。甚至直接安排車隊人員提現后找到一些OTC商家或散戶用于購買虛擬幣后再處置轉移的方式。
在此過程中,犯罪團伙可能認為現金取現模式再加上零散集中方式相對安全,其實不然,警察很容易通過銀行關聯賬戶資金去向和ATM取現監控等方式找到跑分人員,然后順藤摸瓜找到銷幣的OTC商家。即使上述人員可能不是很清楚上游犯罪的情況且上游犯罪沒有既遂,無法定掩隱罪,但取現以及OTC商家采取現金交易方式仍然有可能推定為概括明知,從而構成幫信罪。因此遇到代為取現時若未認真審核審查對方身份,核查取現資金來源,排除合理懷疑前提下,不要輕易為他人取現,OTC商家現金賣U時同樣需要注意交易人員身份及資金來源,否則你會有刑事風險。
3、洗錢罪
目前《關于最新兩高對洗錢案件中的司法解釋》明確的將虛擬幣交易列入洗錢方式之一,該刑事風險常見于OTC商家和散戶。區別洗錢罪和掩隱罪,洗錢罪7類犯罪,分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如果明知是這7類犯罪的非法所得還幫助掩飾隱瞞的,那就會觸及洗錢罪。除此之外的,就可能構成掩隱罪,二者類似于互補關系。
4、非法經營罪
該刑事風險常見于OTC商家以及交易所。非法經營罪有“口袋罪”之俗稱,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無合法資質開展相關特殊領域的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目前來看幣圈涉及非法經營罪的案例主要是,OTC商家涉及領域主要集中在跨國換匯的過程中,以虛擬貨幣為媒介的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例如張三在國外需要外匯時,OTC商家明知其要兌換外匯,采取收取其在國內家屬支付的人民幣,再將幣轉到張三的錢包賬戶,張三收到幣后再將幣換成當地的外匯使用。
這種行為已違反我國外匯管理條例,超過500萬的金額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至于交易所,無論是94公告和924通知,都是確定國內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特別是一些交易所支持的合約交易模式,在國內是有案例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法院一旦認定合約屬于期貨,那么交易所就是非法經營期貨,那么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同理如果法院認定合約屬于賭博,則交易所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因此,涉及境外人員購幣,特別是人民幣結算支付的,應建議嚴格審查對方購幣用途,收幣及付款人員身份信息,并不要指導對方如何用虛擬幣換匯等行為,否則會加大你的刑事風險。
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常見于ICO人員及交易所、礦商。傳銷罪核心要點在于四點,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組成層級3層及以上,返利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幣圈較為典型的是FIL跟plustoken的案子,利用區塊鏈代幣跟錢包作為幌子吸收公眾虛擬貨幣進行投資返利,實質就是資金盤,直接或者以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拉人頭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律,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在接受他人推薦的相關項目時,應擦亮雙眼,保持警惕,避免陷入傳銷導致人財兩空。
6、非法集資罪
發幣項目人員和礦商常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而集資詐騙罪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對于項目方和投資方而言,如果存在公開宣傳并向不特定主體吸收資金,尤其是現金,并承諾保本付息或給予回報,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卷款跑路,則可能涉及集資詐騙犯罪。
在幣圈中,常見的刑事犯罪不僅限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還包括盜竊、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詐騙等。虛擬貨幣相關的刑事案件之所以頻繁發生,首先是因為大量電信詐騙、網絡賭博、傳銷等犯罪活動中獲取的非法資金需要通過虛擬貨幣交易來完成銷贓,而在銷贓過程中又衍生出相關犯罪。其次,由于虛擬幣全球市場火熱且回報率高,吸引了一些人鋌而走險。一些傳統犯罪行為利用虛擬幣交易的特點,打著各種幌子進行犯罪活動。
我們知道,大家既想賺快錢,又不想沾風險,世界上沒有這樣的好事。明知他人的行為是犯罪行為,還幫助其完成,你就可能會陷入犯罪鏈當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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