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外交部發言人林劍主持例行記者會。
法新社提問,有報道稱,大眾汽車集團(中國)首席營銷官因吸毒,在拘留之后被中國驅逐出境。外交部能否證實并提供更多細節?
“據了解,大眾公司的這名人士因為吸食可卡因被中國的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遣送出境。具體情況,請你向中方的主管部門了解。”林劍回應。
1.遣送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內不準入境。
2.驅逐出境
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外交部發言人的用詞應是嚴謹的,該大眾高管更大可能是被遣送出境,而不是驅逐出境。
遣送出境的,1至5年內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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