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分為兩種基本形式:對抗性辯護和協商性辯護。
對抗性辯護,指律師對案件的程序和證據提出實質性質疑,要求法官或者陪審團改變檢察官指控的罪名或者刑罰。
協商性辯護,指律師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做出一定的讓步,尋求與檢察官協商談判,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刑事辯護工作千頭萬緒,律師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是,最重要的事情只有兩件:一是溝通,二是談判。
一、溝通
辯護律師要重視溝通。溝通的對象包括兩類:一類是當事人,另一類是辦案人員。
當事人是辯護工作的委托人,辯護律師的一切工作都要圍繞當事人的利益展開。律師首先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了解當事人的想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要向當事人解釋辯護工作的規則和程序,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讓當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處境,理解律師的工作,支持律師的工作,配合律師的工作。
辦案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等。辯護律師與辦案人員的溝通非常重要。這種溝通不是請客吃飯,也不是行賄送禮,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專業的、理性的、有技巧的溝通。通過有效的溝通,辯護律師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掌握案件的關鍵信息,發現案件的問題和瑕疵,為制定辯護方案提供依據。同時,通過溝通,辯護律師可以影響辦案人員對案件的看法和態度,爭取辦案人員對辯護工作的理解和同情,減少辦案人員對辯護工作的阻力和干擾,為辯護工作創造有利的條件。
二、談判
辯護律師要善于談判。談判就是協商,就是妥協,就是交換,就是尋找共贏。
刑事訴訟是一種多方博弈的過程,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和目標,也都有自己的優勢和劣勢。辯護律師要在博弈中尋找平衡點,在妥協中尋求最大化利益。
首先,辯護律師要主動出擊,及時介入,重心前移。
辯護律師不能等到開庭才匆匆忙忙去會見當事人,去看卷宗,才去寫辯護詞。而是要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介入案件,與檢察官見面,與當事人溝通,全面閱卷,深入研究,迅速制定辯護方案。
辯護律師要及時主動與檢察官溝通協商。檢察官是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控訴權。檢察官手中握有權力,控制著案件的進程。辯護律師如果不主動與檢察官溝通協商,檢察官就會按照自己的思路和節奏推動案件進展,很少考慮辯護律師的意見和需求。因此,辯護律師一定要主動出擊,及時介入,與檢察官面對面交流,心與心溝通,爭取檢察官的理解和同情,至少不要讓檢察官覺得辯護律師是在敷衍應付,是在故意作對
其次,辯護律師要講究策略,靈活變通。
談判是一種藝術,也是一種智慧。談判沒有固定的模式,也沒有現成的套路,一切都要靠律師的智慧和經驗。
一般來說,辯護律師在談判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過于強硬。過于強硬的態度會激發對方的敵意和對抗心理,導致談判破裂。因此,辯護律師在談判時要適當放低姿態,采取柔和的策略,避免沖突和對抗。
2.不要過于軟弱。過于軟弱的態度會讓對方覺得你沒有誠意,沒有能力,從而輕視你的立場和要求。因此,辯護律師在談判時要堅定自己的立場,明確自己的要求,表現出決心和勇氣。
3.不要過于貪婪。過于貪婪的要求會讓對方覺得你不切實際,不可理喻,從而拒絕你的要求。因此,辯護律師在談判時要合理提出自己的訴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適度讓步,爭取雙贏的結果。
4.不要過于固執。過于固執的態度會讓對方覺得你不合作,不友好,從而破壞談判的氛圍和效果。因此,辯護律師在談判時要注重傾聽對方的意見,尊重對方的立場,尋求共識和妥協。
5.不要過于輕信。過于輕信對方的承諾和保證會讓你放松警惕,忽視潛在的風險和問題。因此,辯護律師在談判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審慎的判斷,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承諾,而是要用事實和證據來支撐自己的主張和要求。
總之,刑事辯護中的談判是一種復雜的心理游戲和社會活動。辯護律師要有政治智慧和社會經驗,要善于觀察和分析,要懂得人情世故和進退之道。只有這樣,才能在刑事辯護的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實現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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