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刑事辯護方案時,需要考慮諸多因素。刑事辯護本無禁區,律師不應為自己設定代理案件的范圍,即便對于一些看似難以辯護的案件,如公安部督辦的掛牌案件、某委辦理的案件等,也并非沒有辯護空間。現實中,就有某委調查的案件最終被判無罪的實例,比如我代理的王某泉案件,這說明只要律師不自我設限,積極辯護,就能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甚至可以通過自身努力讓法官了解案件真相,推動案件公正審理。
同時,律師也不能盲目樂觀,因為刑事案件的走向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律師作為刑事辯護中的主心骨,相對于不懂法、不了解程序且無法接觸案卷證據的被告人和家屬而言,其對案件的預測和評估至關重要,必須給出客觀的判斷,避免誤導當事人過分樂觀。比如有律師在案件受諸多案外因素干擾、當事人被批捕且羈押許久的情況下,仍稱案件 99.9%會判無罪,這種不切實際的樂觀顯然不可取,畢竟開庭當天就釋放被告人的情況極為罕見。但也不能過于悲觀而放棄辯護,律師的價值往往就體現在通過抗爭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要客觀評估案件并制定合適的辯護方案,需要考慮案件本身及案外影響兩大類因素,其中人的因素,尤其是被告人的情況,是首要考量的。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會通過其言談舉止等形成對被告人的主觀評價,而被告人的主觀意愿是重中之重。在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的堅定支持不可或缺,很多理想的辯護結果都是被告人、家屬與律師三方共同努力、高度信任的成果。不同被告人的主觀意愿差異很大,有的如王某泉一樣,即便面對“認了就取保判緩刑”的誘惑,仍拍著桌子堅持不認罪,堅決要求無罪辯護;有的則因在看守所的經歷,覺得無罪辯護太難而選擇認罪認罰,只求輕判;還有的有著特定訴求,比如擔心孩子留案底而希望爭取不起訴,或者只求判緩刑不進監獄,亦或是希望盡量減少刑期。
律師必須根據被告人的真實訴求來確定辯護目標和方向。曾有一個案件,被告人在國外期間被誣告參與朋友間的事件,回國后雖被某檢取保候審近一年,但始終不認罪,某檢以認罪認罰可判緩刑、不認罪則五年起步相逼,而被告人因確實未參與該事件,意志堅定地拒絕認罪。律師介入后,發現某檢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長期沿用公安的取保手續且未提審被告人,存在程序違法,進而指出案件證據存在問題,推動某檢退補,并堅持為被告人爭取存疑不起訴。最終,在被告人的堅定態度和律師的努力下,某檢考慮進行第二次檢委會討論以做存疑不起訴。這一案例表明,當事人的堅定意愿會影響律師的辯護策略,而律師也需結合證據情況來考慮當事人的因素。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被告人本人認罪,但律師結合全案證據,從法律適用角度認為可以做無罪辯護,比如之前代理的何亮案件,被告人承認打人,但律師認為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這種情況下,律師仍需基于證據進行辯護。所以,在考慮被告人因素時,除了其主觀意愿,還需結合案件證據綜合判斷,從而制定出最適合的辯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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