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5時許,在一藥店內,老人拿著一盒藥突然倒地,身體不停抽搐。旁邊有人目睹了這一幕,在接下來的近10分鐘內,但都未見其上前搶救,后來急救人員和民警都到了現場。
視頻配文稱:“心里滿是遺憾,接受不了,我的老爹,您沒給女兒留一句話就走了。”
針對這一視頻,網友議論紛紛。有網友指責店內目擊者應及時上前施救,藥店應為老人的去世擔責;也有網友表示,可能是事發突然,目擊者一時不知如何應對,也不敢貿然施救。
不過,當事人的家人到是人家清醒。有記者問藥店是否要對此事負責?
11月5日,當事老人的一位家屬告訴新聞記者,老人今年70多歲,“摔了一下就去世了。”“還沒有時間去問,該人家負的人家就負,不該人家負的,硬讓人家負也不行。”
有網友提出疑問,藥店的工作人員是否必備急救知識?5日下午,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回應稱,并沒有規定要求藥店的營業人員必須具備急救知識。
法學博士、云南某律師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認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包括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突發疾病的救助義務,但這種救助義務不能強人所難,不能要求經營者時刻盯著消費者是否突發疾病,也不能強求經營者擔任救助員或配備醫生。只要經營場所的工作人員看到顧客突發疾病后及時送醫,或撥打120施救即可,“其他旁觀者并無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只有道德上的救助義務。”
其實,不論是記者還是律師,似乎忘了,導致這一遺憾的根本原因,就是當年的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點30分左右,徐壽蘭趕公交車時被彭宇撞到跌傷,到醫院驗傷,而陪同她前往醫院的彭宇卻矢口否認自己撞到了徐壽蘭,徐壽蘭因此將彭宇告上法庭 ,索賠13萬多元。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特別是當年坐在審理席上的王法官聞言露出了不屑的表情:“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去扶?”讓全中國的善良老百姓寒了心。
不知大家是否還記得,彭宇在法庭上說的一句話:“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不想因為我的案子,以后人們見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
所以,有今時今日的新聞,不過是往日大家共業的結果,請問,還有誰,有臉面去責備那些不深處援助之手的人?
畢竟,誰也不知道,在善良的背后,究竟會遇到什么樣的遭遇,什么樣的法官,什么樣的老人,什么樣的家屬?
大家的冷漠,不過是求一個自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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