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真警察抓捕的受害人沈先生,是江蘇吳中地區社會聲望頗高的知名企業家,但2023年6月11日發生的一件事徹底震驚到了他。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和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
2023年6月11日,根據事先查詢的信息,楊某某和占某某前往江蘇吳江,將企業家沈某從其家中帶走。
他們聲稱沈某涉及一起案件,需要配合調查,并要求他立即上車前往“警局”。
沈某雖然心存疑慮,但在對方出示了所謂的“證件”后,還是半信半疑地上了車。
然而,隨著車輛的行駛,沈某逐漸意識到情況不妙。
楊某某和占某某不僅言語粗暴,還不斷暗示他可以通過“私了”的方式解決所謂的“案件”,言外之意便是索要財物。
沈某心中警鐘大作,意識到自己可能遭遇了冒充警察的詐騙或非法拘禁。
當車輛駛入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時,沈某看到了脫險的希望。他趁楊某某和占某某不備,果斷打開了車門,從高速行駛的車輛中跳了出去。
雖然身體多處受傷,但沈某顧不得疼痛,立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向警方詳細描述了自己的遭遇。
德清縣警方接到報警后,迅速行動,根據沈某提供的線索,在附近路段設卡攔截,成功將楊某某和占某某抓獲。
經過審訊,二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原來,他們竟是真警察,而且是外省某縣公安局的協警和民警,為了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用裝備,對沈先生進行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
公安機關接警后,最初以涉嫌招搖撞騙罪對楊某某和占某某立案偵查。但調查發現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無法繼續以此罪名進行偵辦,案件陷入僵局。
德清縣檢察院主動介入,認為二人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并將相關線索報送上級檢察院。
經過進一步調查和取證,最終確認楊某某和占某某的犯罪行為,他們因濫用職權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和六個月,二人均未上訴。
濫用職權與敲詐勒索罪、綁架罪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一罪名與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主體不同: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
行為目的不同:濫用職權罪的行為目的通常是為了牟取個人私利或單位利益,但并非直接通過敲詐或綁架手段獲取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行為目的則是直接獲取財物。
行為方式不同:濫用職權罪的行為方式通常表現為濫用權力、違反規定等行為,而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則分別表現為威脅、要挾、恫嚇以及擄走并隱藏控制被害人等行為。
楊某某、占某某的罪名判定
在“江蘇企業家跳車逃跑報警”事件中,警察楊某某、占某某二人的行為顯然不符合正常執法程序,且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他們的行為特點和法律定義,可以判定他們涉嫌濫用職權罪。理由如下:
身份不符:楊某某和占某某雖然身為警察,但他們的行為并非在執行正常公務,而是私自攜帶警用裝備,冒充警察進行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
目的非法:他們的行為目的是為了牟取個人非法利益,而非為了執行公務或維護公共利益。
手段違法:他們采取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手段,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綜上所述,楊某某、占某某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他們的行為也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某些特征,但由于他們的主體身份和行為目的等因素,濫用職權罪更為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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