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貨運公司與某服裝公司簽訂了《運輸服務協議》,約定若貨物發生毀損,按每千克不超過500元賠償。現運輸途中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貨車司機負全責,服裝公司提起侵權訴訟并要求按侵權責任賠償,貨運公司抗辯認為即使是侵權之訴,賠償金額也應以《運輸服務協議》的約定計算賠償數額。
也迪律師解答
本案中,服裝公司與貨運公司之間存在明確的運輸合同,涉案貨物系運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壞。因此,貨運公司存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服裝公司有權擇一主張。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該規定僅明確了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有權擇一主張權利,但并未明確一方選擇后,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系。在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合理平衡當事人利益。對于同一損害,當事人雙方既存在合同關系又存在侵權法律關系的,不能完全割裂兩者的聯系,既要保護一方在請求權上的選擇權,也要保護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辯權。因此,對于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失的分擔,雙方的《運輸服務協議》中已有明確約定,該約定系雙方在各自商業經營風險預判基礎上,根據自愿、平等原則達成的一致安排,對雙方處理合同約定的貨物損失具有約束力,該約束力不因服裝公司選擇侵權之訴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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