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0日,順河經貿公司(化名)與藍天保險公司(化名)簽訂《貨物運輸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順河經貿公司、貨物名稱為新車、保險金額為1490000元,主險條款為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綜合險,保險期間為2023年7月8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2023年9月10日,王東東(化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高速公路服務區與順河經貿公司的承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后者承運的一臺商品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東東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藍天保險公司審核確定涉案貨損屬于保險責任,向順河經貿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王東東駕駛的車輛在白云保險公司(化名)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雙方保險公司就其他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但對于案涉商品車的貶值損失存在爭議。藍天保險公司訴至壽光法院,要求白云保險公司賠償商品車貶值損失20000元。
白云保險公司提交投保單及保險合同,辯稱保險條款明確載明車輛貶值損失系間接損失,公司對于間接損失在保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商品車的貶損價值是否屬于白云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受損商品車尚未投入使用,在性質上屬于全新待售商品,且事故發生在商品車運輸途中,此時的商品車屬于車載“在運貨物”,其并非實質意義上的機動車。
該商品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雖經修理可恢復使用性能,但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卻因交通事故而降低;該損失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車輛貶值損失”,應列入運輸中貨物的實際損失范圍,與白云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中的“間接損失”并非同一概念、同一情形,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白云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對于原告的損失,白云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8000元(20000元-2000元)。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是指因事故直接導致的物理性毀損或滅失,如車輛損壞、身體受損等。間接損失則指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可期待利益喪失或合理必要支出,如車輛維修期間的營運損失、車輛維修期間的交通費用等。
依據相關保險條款,車輛的貶值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車載商品車并未投入使用且在運輸過程中,與一般車載貨物并無二致,應視為車載的“在運貨物”,故該損失應為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那保險公司為何不賠償間接損失呢?一方面間接損失如停運損失等可能被人為擴大,遠超保險公司精算預測范圍,保險公司難以對其進行兜底;另一方面間接損失常涉及第三方因素(如市場波動等),具有不確定性。社會實踐中,若保險公司賠償間接損失,可能誘發偽造交通事故騙取高額賠償的保險欺詐行為,不利于規范市場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