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工商登記部門要求公司按照其提供的章程模板制定章程,但是我公司內部章程與工商登記備案章程的規定不一致,發生糾紛時應該以哪個為準?
也迪律師解答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治理的規范性文件,本質上是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這類文件通常經由民主協商程序制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定約束力。實踐中存在工商登記機關要求企業采用格式文本備案的情形,這可能導致備案章程與實際執行的內部章程產生效力沖突。處理此類矛盾應把握兩個核心原則:
首先,涉及外部商事爭議時,原則上以備案章程作為裁判依據。但若存在充分證據證實交易相對方在締約時明確知曉且認可內部章程條款,則優先適用實際履行的內部章程。
其次,對于公司內部治理,兩份制定程序合法且內容不違法的章程并存時,遵循"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以最新形成的章程為準,該效力認定獨立于備案程序。需特別說明,除法律特別規定需經審批的章程條款外,工商備案并非章程生效要件。
實務操作中若需維持首份章程的治理效力,可在次份章程備案后,通過補充協議明確約定備案文件僅作登記用途,公司內部治理仍以原始章程為執行依據,以此規避效力沖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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