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馬某駕駛機動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馬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甲方)、馬某(乙方)和王某(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協議當中明確約定甲方賠償丙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維修損失費等損失共計27000元,交強險賠償責任在此次賠償完畢后終結。并且在協議履行完畢后,若各方后續再發生治療、評定傷殘、死亡等任何損失乙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協議簽訂后,保險公司依約向王某支付了賠償款。
后因王某進行二次治療產生醫療費1400元,幾方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基于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從本質上來講,屬民事合同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通常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于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認定其合法有效。
但法律也明確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協議。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等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協議。一旦發生上述情形,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協議簽訂時,當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傷情及各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協議的達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簽訂和解協議時,一定要明確賠償項目及具體計算依據,尤其要充分考慮后續可能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自身是否構成傷殘等不確定因素,除傷情顯著輕微的情況外,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并依據鑒定意見及其他相關證據全面合理地主張各項損失,以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
在本案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原告王某與被告馬某以及被告保險公司對于侵權責任所引發的糾紛以協議的方式予以確認,達成了《賠償協議書》,該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賠償協議中確定的賠償數額與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并未存在明顯差距,故雙方均應依照協議內容履行自身權利義務。協議內容可以表明,三方已就案涉事故的所有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且保險公司已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完畢相關付款義務,即意味著案涉糾紛已經得到解決。
最終,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文章配圖均由豆包AI生成)
來源:靈武市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