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稿人:諸痷
今年是楊永連來京維權的第4年,年過70的他希望能在有生之年完成他的使命——啟動再審。
時間撥回8年前,時任周口市衛計委財務科科長的楊永連被河南省西華縣?民法院以貪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個判決結果完全出乎了楊永連的預料,也是他完全不能夠接受的。
使楊永連身陷囹圄的,是一樁被認定為“填補虧空”的陳年舊事,根據河南省西華縣?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顯示,2003年, 楊永連在任期間,周?市衛?局設在周?市?商銀?中州??的衛?專柜出現了?筆30萬元的資?虧空,楊永連將當時建造辦公?樓的?筆30萬的打樁款取出?于填補虧空。
據楊永連所述,“虧空”一事,并未發生,周口市衛計委(衛生局)出具的“關于30萬元打樁款一事的情況說明”和當年的財務“審計決定書”均未顯示賬目虧空,而這些證據被當庭法官隱匿,未收錄于案卷。“辦案人員偽造的三份《詢問筆錄》,是認定我認罪認罰的唯一證據。”楊永連回憶,這樁“陳年舊事”是因官員斗爭而產生的“強加之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不存在。
再審啟動陷入程序空轉“死胡同”
服刑完畢后,楊永連在2020年6月開始維權伸冤之路,希望能夠啟動再審。然而,楊永連的維權伸冤之路并不順暢。
疫情的陰霾為楊永連出獄后的再審申請增添了阻礙, 2021年1月,楊永連來到北京,先后多次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然而因為疫情未能進入接待區域,同年7月,楊永連被告知通過郵寄材料的方式提出訴求。按照要求寄出材料后,楊永連開始了焦灼的等待,經過多次詢問,最高院回復稱,相關材料已經轉遞第四巡回法庭。
此時時間已至2022年元月,新春的氣息與反復的疫情陰霾交織,構成了一部分時代記憶。楊永連奔波于北京與鄭州,在第四巡回法庭尋找著一線再審啟動的希望。然而在第四巡回法庭,楊永連同樣遭遇了推脫。
“由于疫情原因,接待同一名當事人時間需要間隔三個月。”楊永連回憶,在第一次前往第四巡回法庭后,仍如石沉大海遲遲不見回音,而三個月后楊永連再次前往第四巡回法庭,得到的答復仍是需郵寄材料等待。在第四巡回法庭,楊永連“堅持”了近兩年,以三個月為期,楊永連多次前往,然而終究沒有得到接待法官的正面回應。2023年12月,疫情陰霾已散去一年,楊永連收到了一條來自第四巡回法庭的回復:不符合再審條件,望服判息訴。
2024年5月,楊永連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寫信反映案情及訴求,隨后該信件被轉交給了案件一審法官。與此相似,今年8月楊永連向最高檢郵寄材料申請檢察監督,最高檢將材料轉交河南省檢察院,隨后,河南省檢察院將材料轉給原辦案單位周口市檢察院。“在北京維權就是因為在原辦案單位無法得到公平,而經過一番折騰,訴求又回到了原辦案單位。”楊永連認為,程序空轉使他的再審啟動訴求進入了“死胡同”,無法取得實質性進展。
吉林省某法院原法官王柏春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希望司法鑒定 案卷獲取成再審啟動關鍵
據楊永連所述,三份詢問筆錄是認定其認罪認罰的唯一證據,而這三份詢問筆錄系辦案人員偽造而來。“翻案的關鍵,就是證明詢問筆錄是偽造的,這需要進行司法鑒定。”
然而,案卷的獲取也成為了難題。服刑完畢后,楊永連前往西華縣?民法院要求復印案卷,被要求需要院長批準。在拿到院長簽字“請按規定辦理”批準后,西華縣?民法院檔案室再次拒絕了楊永連的復印案卷申請。2022年,楊永連再次要求復印案卷,西華縣?民法院要求必須由辦案人簽字同意并在場才能復印案卷,這一次辦案人沒有同意。2023年5月,楊永連委托律師再次要求查閱案卷并復印,再一次遭到拒絕。
北京律師協會會員靳海波介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閱卷是律師全面掌握證據、行使辯護權的前提和基礎,尤其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為提高辦案質效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閱卷權的相關制度。
“無法查閱復印案卷,就無法將詢問筆錄進行司法鑒定,也就無法啟動再審。”楊永連表示,如果判決無誤,法院方應允許當事人或律師復制案卷進行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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