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河北省保定市馬某訴稱,2017年6月29日,甘肅省鎮(zhèn)原縣秦某向其借款12萬元用于招標保證金。當日其通過銀行轉給秦某招標代理人李先生12萬元。招標結束后,李先生卻應秦某的要求將扣除標書費后剩余的11.42萬元轉給了其丈夫張某。
現,馬某因急需用錢,雖多次向秦某索要,未果。遂,向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11月19日,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秦某代理人認為,對該筆轉款認可,但該轉賬并非借款,系償還2017年6月初馬某向秦某的借款,且12萬元是河北某公司的,不是原告的,原告的主體不適格,請予駁回。
馬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一是馬某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河北某公司將12萬元轉給馬某,馬于2017年6月29日轉賬給第三人李某12萬元的事實。二是第三人李某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其受秦某的委托投標鎮(zhèn)原縣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錢是原告馬某通過銀行卡打入李的賬戶。投標結束后經和秦某確認在扣除標書費后,于2017年8月10日李某將剩余的11.42萬元打到了秦某的丈夫張某銀行卡上。
三是2024年9月18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主要證實以河北某公司作為原告對秦某進行起訴,被認定為主體不適格,維持了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的裁定。四是秦某以原告身份起訴河北某公司,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主要證實該判決書中認定,2017年6月29日馬某向第三人李某轉賬12萬,被告秦某否認認識李某,從而導致河北某公司提交的該證據不予采信,并判決河北某公司給付秦某款項50余萬元。
綜上,原告認為所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能證實原告借款給被告12萬用于招標保證金的事實,而被告辯稱的系償還2017年6月初馬某向秦某的借款,并沒有出示任何證據,僅是憑空一說,故此被告應予償還。
【判決】
2024年11月24日,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2萬元是否為借款。在秦某訴河北某公司一案中,法院未予認定后,河北某公司未提起上訴,而是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另行提起的訴訟,因主體不適格被駁回起訴。現,馬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但馬某系河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的父親,其和河北某公司應對案涉12萬元的屬性知情,但因其前后陳述不一致,與常理行為相悖。遂,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
后記
收到判決后,馬某不服。他氣憤地說,在秦某起訴河北某公司時,公司曾提出來這案涉12萬元的問題,可秦某卻說不認識第三人李某,從而法院不予認定。而后,河北某公司起訴秦某索要這12萬元時,法院卻認為主體不適格。現,以馬某本人名義起訴秦某進行討要,可秦雖承認認識第三人李某,也承認收到了這12萬元,卻不認可這12萬元是借款,又予以駁回。
那么,這12萬元按鎮(zhèn)原縣法院認為到底是什么性質的錢?又怎樣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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