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根據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專業判斷。鑒定意見本質上是言詞證據,只是它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所作出,這是與普通證人證言的區別。普通證人只能就他們親身感受到的事情作證,他們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證言是不能采信的,然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所作出的推斷、評論甚至猜測也往往是重要的證據。
一份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鑒定意見,應當是由適格的鑒定機構、適格的鑒定人員,對符合鑒定要求且充足、可靠的鑒定檢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鑒定程序,遵循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鑒定程序和方法進行鑒定后,按照鑒定意見的法定形式要件出具的,與待證事實有關聯、與其他證據不存在明顯矛盾,且經法院通知鑒定人能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
一、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
2005年,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司法鑒定問題的國家單行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廢除了法院和司法行政機構內設鑒定機構,對法院原內設司法鑒定機構的職能進行調整,取消了自主鑒定職能。2015年修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延續該規定。此次改革之后,我國司法鑒定由兩大部分組成:
其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內設鑒定機構。公安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需要取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員需要取得《鑒定人資格證書》;檢察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需要取得《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員需要取得《人民檢察院鑒定人資格證書》。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所屬部門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管理本系統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履行對本系統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格審查、年度審驗、資格延續與變更注銷、頒發鑒定資格證書、系統內部名冊編制、技術考核、業務指導管理、隊伍建設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對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備案登記,編制和更新國家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名冊并公告。
其二,社會化鑒定機構。社會化鑒定機構數量眾多,大部分業務能直接接受當事人委托。鑒定機構需要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員需要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可見,當前我國的司法鑒定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分為兩種,社會化的司法鑒定由司法部登記管理,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則由所屬部門直接管理并向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
二、鑒定意見的范圍和類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因此,理論上,只要涉及專門性問題,辦案機關幾乎都可以指派、委托有相關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意見。可以進行司法鑒定的事項非常寬泛,鑒定意見的種類也非常龐雜。
司法鑒定的種類分為下列十四大類:
(1)法醫病理鑒定;
(2)法醫臨床鑒定;
(3)法醫精神病鑒定;
(4)法醫物證鑒定;
(5)法醫毒物鑒定;
(6)會計司法鑒定;
(7)文書司法鑒定;
(8)痕跡司法鑒定;
(9)微量物證鑒定;
(10)計算機司法鑒定;
(11)建筑工程司法鑒定;
(12)聲像資料司法鑒定;
(13)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14)環境損害司法鑒定。
在這十四大類的基礎上,司法鑒定還可以細分為海事物證鑒定、產品質量鑒定、動植物類鑒定、化工類鑒定、資產評估鑒定、機動車鑒定、電力類鑒定、農業類鑒定、水產類鑒定、礦產類鑒定、火災類鑒定、涉稅類鑒定、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林業類鑒定、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后傷鑒別、死后個體識別等無數種鑒定類別。
除此之外,還有盜竊、盜掘、非法經營、走私文物等涉文物刑事案件中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的鑒定,硨磲、硨磲制品、鸚鵡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制品的鑒定,黑松、羅漢松、茶花樹等植物物種的鑒定。總之,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非常龐雜,對這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種類也非常廣泛,難以一一列舉。
三、從鑒定結論到鑒定意見
鑒定結論和鑒定意見,雖然是“結論”和“意見”兩個字的差別,但法治意義截然不同。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出現“鑒定意見”的提法,全部都是“鑒定結論”的提法。例如,第42條規定“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種類。第120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正式使用“鑒定意見”的表述。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不再出現“鑒定結論”的提法,全部改成了“鑒定意見”。例如,第48條規定,“鑒定意見”是法定證據種類。第145條第1款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不再出現“鑒定結論”的字眼,全部繼續沿用“鑒定意見”。例如,第50條規定,“鑒定意見”是法定證據種類。第147條第1款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從“鑒定結論”到“鑒定意見”,這不僅僅代表著該證據種類在概念名稱上發生的變化,而且有著較為深刻的法律意義。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舉證、質證等環節,對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無誤之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因此,“鑒定意見”的表述回歸鑒定機構、鑒定專家所出具的意見屬于“意見證據”的屬性,本質是鑒定人運用專門的知識、設備、技術等對案件相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之后出具的專業意見,鑒定意見能否得到裁判的支持、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還取決于辦案機關的審查判斷。
畢竟,鑒定意見書不過是鑒定人的書面意見,而且只是部分鑒定人的意見而已,不同鑒定機構、鑒定人完全可能對同一事項存在不同、甚至相左的意見。而“鑒定結論”從字面上看就似乎預定了法律效力,違背了“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法律規定,實質上是把審理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權力讓渡給了司法鑒定者,違背了審判權應由裁判者獨享的司法原理。
從“鑒定結論”到“鑒定意見”的用詞變化,體現的是法律人對該種類證據的認識提高,是法律人法治意識、社會法治水平的提高,進一步讓鑒定意見回歸專家意見的屬性,讓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權歸還法院,讓司法回歸審判的中心。
四、鑒定意見的格式及內容
與司法鑒定有關的文書,大致有七種: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延長鑒定時限告知書、終止鑒定告知書、司法鑒定復核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司法鑒定告知書。辯護律師需要重點審查的是鑒定意見的格式。一般來說,完整的司法鑒定意見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基本情況:簡要說明委托人信息、送檢人信息、委托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或樣本的情況、鑒定日期、鑒定地點、鑒定人員等情況。
(2)基本案情:描述與鑒定有關的案件或事件概況。
(3)資料摘要:摘錄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如法醫鑒定的病史摘要等。
(4)鑒定過程:客觀、翔實、有條理地描述鑒定活動發生的過程,包括人員、時間、地點、內容、方法,鑒定材料的選取、使用,采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技術方法,檢查、檢驗、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方法和主要結果等。
(5)分析說明:詳細闡明鑒定人根據有關科學理論知識,通過對鑒定材料,檢查、檢驗,按照鑒定標準進行鑒別、判斷、綜合分析、邏輯推理,得出鑒定意見的過程。
(6)鑒定意見:寫明司法鑒定的結論性意見。
(7)鑒定人:注明鑒定人的姓名、專業技術資格或職稱,并由鑒定人簽名。
(8)蓋章:落款處加蓋司法鑒定意見專用章,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作為騎縫章。
(9)日期:注明出具鑒定文書的具體日期。
(10)附件:主要是與鑒定有關的圖表、照片等資料,以及音像資料、參考文獻等目錄。
五、鑒定意見的特點
鑒定意見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證據,往往是控方指控犯罪事實、金額、情節的重要證據。在很多案件中,鑒定意見都是必不可少的,缺少則指控的犯罪事實、金額、情節都不成立,甚至辦案機關都不予受理。總體而言,這類證據特點非常明顯:地位關鍵、內容專業、推翻難度大。
(一)地位關鍵
只要一個案件中出現了鑒定意見這份證據,該證據往往都居于控方證據鏈條中的重要地位,該鑒定意見幾乎直接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的金額、情節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例如,在故意傷害案件中,《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決定是否刑事立案的關鍵證據。該鑒定意見認定的被害人損傷程度,是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依據。沒有損傷程度鑒定,則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因此,在大部分較輕微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辦案機關往往先以行政治安案件處理,等待鑒定意見出具,確定了被害人的損傷程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之后,再進行刑事立案。
(二)內容專業
鑒定意見都是由專業人員、專業機構,依據專業設備、專業方法,對專門性問題出具的意見,所涉內容幾乎都是非常專業的領域,對于并不具備相關領域專業知識的辯護律師而言,審查質證的難度比較大。
例如,在故意殺人案件中,案卷材料往往涉及很多醫學、法醫學的專業知識,辯護律師很難從字面上去準確理解和運用,只能請教醫生、法醫專家等業內專家來答疑解惑,幫助審查鑒定意見。
又如,在網絡傳銷案件中,辦案機關基本都會找專業機構出具《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書》,以認定涉案組織的網絡層級結構、獎勵模式等傳銷組織關鍵要素,這是認定涉案組織達到“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入罪標準的依據。沒有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則涉案組織是否為傳銷組織難以證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很難證成。
而這份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的內容是非常專業的,其中大部分是密密麻麻的代碼和代碼分析、圖表分析,辯護律師一般很難看懂里面的論證過程,只能看最后幾頁結論。因此,辯護律師如果自行研究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的內容、分析過程,則費時、費力,效果也非常差,畢竟這不是辯護律師的專業所長。如果確實需要審查電子鑒定意見的論證過程,只能尋求電子數據鑒定專家的幫助。
(三)推翻難度大
鑒定意見是法定的證據種類,由于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院對專業問題的判斷,較為依賴鑒定意見,只要鑒定過程基本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非常明顯的硬傷,裁判者都傾向于認可它的效力,將專門性問題的審查判斷完全交給鑒定機構。辯護律師不是這些方面的專業人員,如無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鑒定意見不成立,即使鑒定意見有較多程序瑕疵,裁判者也往往會容忍,并認可它的證明力。
辯護律師無論是申請鑒定人出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由專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都很難推翻鑒定意見。而鑒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詢問或重新鑒定等審查機制啟動權完全在法院,法院不同意鑒定人出庭或不同意重新鑒定,推翻鑒定意見的可能性極小。鑒定意見往往會被認為是非常權威的,辯護律師并非專業人士,提出的質疑理據如果不充分,則基本不受重視。
案例:朱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案
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張某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出具了《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認定“張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告人、辯護律師對該鑒定意見提出諸多質疑,認為鑒定意見認定輕傷是錯誤的,未考慮到張某自身存在多種嚴重疾病、未考慮傷病關系等實際情況,作出的鑒定意見不科學。
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聘請了法醫專家,對鑒定意見的方法、論證過程,以及對被害人的損傷情況、傷病相關關系等進行文證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書,認為鑒定意見結論錯誤。辯護律師將該證據提交法庭,作為申請重新鑒定的依據,或者不采納原司法鑒定意見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意見是公安機關依法委托的,鑒定過程合法合規,而且鑒定人也出庭接受詢問,鑒定意見合法有效,可以采信,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
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害人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是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材料真實、充分,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且針對辯護人的質疑,鑒定人出庭作證并提交說明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應當予以采信,而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沒有查看原始醫學影像資料,且沒有對被害人進行現場檢查的情況下,僅僅根據卷宗資料提出意見,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不采納重新鑒定的申請并無不當。
鑒定意見的上述特點,讓辯護律師審查質證的難度更大,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辯護律師需要具有豐富的審查質證鑒定意見經驗,還需要有相關領域專家資源,才能提出更加有效的審查質證鑒定意見。
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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