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存在隱瞞應當上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什么處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 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 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 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 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 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到期未繳納殘保金是否會有罰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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